: https://i.imgur.com/uAabMFd.jpeg
: 没想到征才贴文引来批评声浪,贴文者赶紧说明,“管理员适用劳动基准法84-1保全人员
: 的劳基法,我们的薪资比劳保局规定的还要高喔!”、“劳动部公告2024年保全人员288
: 小时的薪水为42350,42350除以288小时,换算时薪为147.05,240个小时正常工作时间薪
: 水的基本工资为35025,35025除以240小时,时薪为145.92,而我们的管理员每月上班200
: 小时,基本薪资27470,工时174小时,因此每月逾时加班26小时,实领薪水30828,30828
: 除以200小时,时薪为154依照劳动部规定保全业的正常240小时时薪145.92휲00个小时= 2
: 9184,我们管理员实领的薪水,30828还多了1644哦!”
原PO文者这段说明感觉有点超译劳动部针对84-1条的加班费计算
https://www.mol.gov.tw/1607/28690/2282/2284/2290/7160
以连结的劳动部说明来看
二、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之基本工资
由于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之工作者,劳雇双方约定“按月计酬”且经核备之每月
正常工作时数通常较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174小时为长,惟不得超过240小时,基本
工资之计算为:
劳雇双方如约定且经核备之每月正常工作时数为220小时,于检视是否符合基本工资规
定,应以 27,470元加上114.4583(3循环)元乘以(220-174)小时之总额32,736元为其
基准。
所以以PO文者的条件来看,双方约定的正常工时是174小时。
其计算基本工资应该是:
27,470元 + 114.45833(3循环)*(174-174) = 27,470元
所以这保全工作适用的基本薪资为27,470元,他就是只给基本薪而已。
这边还有一个概念就是,劳动部对薪资的定义是经常性给予的报酬。
所以住户不时给的犒赏绝对不会被认定为薪资。
这边另外一点值得提的是,劳雇双方约定按月计酬的条件下去算平均时薪没啥意义。
因为已经是按月计酬,基本薪当然是以月薪来看,再用平均时薪比较是欲盖弥彰。
基本薪定义确认之后就可以来推算平日每小时工资额,这样才能去算正确的加班费。
回到劳动部的解释
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之计算方式
依一般劳工的月基本工资推算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工作者之月基本工资数额,其
推算方式已如前述。有关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工作者,在已知月工资总额(不含延
长工时工资及假日出勤工资)的情况下,若要反推出“平日每小时工资额”, 推算方式
为月工资总额除以【240+(经核备之每月正常工作时数-174)】,以便作为延长工时工
资之计算基础。
原PO文者自述不含加班费正常工时是174小时,那推算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应该是:
27470 /【240 + (174 - 174)】= 114.46
算出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后才能算出应给的加班费,劳动部的规定是少1元都不行。
四、加班费之计算方式
倘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条之1之工作者,其约定为“按月计酬”且每月约定并经核备正常
工作时数为240小时,若该月排班24天、每日到离勤期间为12小时,其中10小时为正常工
作时间、1小时为延长工作时间及执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钟,则当月延长工作时间为
24小时,且均在当日前2小时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加班费):
约为3,663元(27,470÷240×4/3×24=3662.6(6循环))。
连同240小时正常工作时间的基本工资35,025元,当月薪资合计不得低于38,687元。
拿原PO文者的条件套入劳动部的实例来计算:
其约定正常工时为174小时,按月计酬基本工资应为27,470元。
又自述每月加班26小时,延长工时工资计算应该为:
(27,470/174)*4/3*26 = 5,473元
含加班费应领薪资应为:
27,470 + 5,473 = 32,943元
不过原PO文者最后是用实领薪资,是否适用受雇五人以上强制投保劳健保未知。
再扣掉雇主提拨劳退金跟是否有福利金后,有无符合法规还是以主管机关意见为主。
整段的薪资说明看起来跟劳动部的说明有点差异。
至于自认比法规多1,644元我个人觉得是不怎么值得拿出来当优点。
但或许这工作对部份族群很有吸引力也说不定,就回归市场机制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