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小心一点啊
第一次是罚钱
再来就不是钱的问题了
就准备来地检署看检察官,去法院看法官了
都市计画法
第 八 章 罚则
第 79 条
都市计画范围内土地或建筑物之使用,或从事建造、采取土石、变更地形,违反本法或内
政部、直辖市、县(市)政府依本法所发布之命令者,当地地方政府或乡、镇、县辖市公
所得处其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
并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者,得按
次处罚,并停止供水、供电、封闭、强制拆除或采取其他恢复原状之措施,其费用由土地
或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担。
前项罚锾,经限期缴纳,届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依第八十一条划定地区范围实施禁建地区,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第 80 条
不遵前条规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复原状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外,并得
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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