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导跟舆论讨论,
都一直将重点摆在“无罪”这两个字上面,
因为许多人观念还是“无罪”就是没有做(坏事),
或者不用负责、不用处罚,
例如高官贪污,收买法官,法官就判他无罪之类的。
但这个案件是很好的法学教育机会,
法官判无罪有很多种意义,有可能是:
1、他没有做这件事
例如人真的不是他杀的,这是一般人最容易理解的。
2、他有做但他不是故意的
某些罪不处罚过失犯,例如误拿别人的东西,
不是故意偷拿的,那就无罪。
3、他有做但有阻却违法事由,
例如有人攻击我,我合理反击(正当防卫),
或例如歹徒驾车冲撞,警察开枪制止(紧急避难/依法令行为),
这种案件,反而民众可能会希望法官判无罪。
4、最后就是他有做,但他没有办法为他做的事情负责,
不是只有精神疾病患者才可能这样无罪,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岁之人之行为不罚,
所以今天若有13岁的人随机杀人,起诉也是判无罪,
不代表他没做这件事,也不代表他没做错事。
刑法第19条本来就明文规定: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
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法律会这样规定,因为世界上就是有这种事情存在,
就算你觉得这样规定不好,那也不是法官的问题,是立法委员定的,
所以很多人说,要骂就骂立委。
当然,这个案件还是可以思考:
1、被告真的有达到刑法19条的严重程度吗?
还是他其实心智正常,只是装疯卖傻,法官、医生都被骗了?
有可能,我不敢说绝对不可能,
但即使如此,这个案件还是可以透过上诉,
让高等法院的法官再来审一次看看,并非已经无罪确定,
而且,即使法官被骗了, 前提是医生也被骗了,
连专业的医生都被骗,法官被骗其实也不能过于苛责,
我想这距离所谓恐龙法官、法官乱判害死人,应该还有一段距离。
2、被告真的有严重精神疾病,那只能判无罪让他趴趴走再乱杀人?
首先,若有仔细看判决、看新闻应该都知道,
法官除了无罪,有判监护5年,
这是刑法第87条
“因第十九条第一项之原因而不罚者,其情状足认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时,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
法律同时规定监护期限就是5年以下,
如果你觉得法官判监护5年太短,那真的不是法官的错,
就跟之前八仙尘爆案,负责人吕忠吉过失致死被判5年一样,
已经判到最顶了,再有意见,请跟立委说。
案件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
不是说法官判的都对,
只是今天死了一个警察,
结果民众对于这个案件的关注,
还是只停留在“就跟其他杀人案件一样,把被告判死刑就好了”,
那才真的很不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