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家里接到一封"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
是家人上班时 在开往民雄方向的高速公路上 下交流道时被民众拍照检举
罚款3000元
其违规事实栏注明:
"行驶高速公路未依规定变换车道(未依规定在变换车道完成时全程使用方向灯)"
家人开车习惯算是一板一眼那种
我们看了所附的几张举发照片中 方向灯也有亮着
猜想会不会是在变换车道后方向盘提前回正 所以方向灯提早熄灭?
如以这理由向相关单位申诉不知有没有可能被接受?
另外 此案举的发单位是国道公路警察局斗南分队 (但"应到案处所"是嘉义市监理站)
所以若想申诉的话
是要向斗南分队 还是嘉义监理站陈情?
请有经验的乡民开示了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