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个资板规

楼主: bingtsien (公馆吃不胖美食家)   2018-04-06 08:47:19
近日有板友在推文讨论中,肉搜他人并公布其真实姓名
根据板规
● 贰、 文章内容管理办法
4.禁止于文章中公布他人之真实姓名、电话、住居所或其他
任何非经本人公开之个人资料以及与他人间之水球及信件内容。
目前尚未有罚则,但版主群一致认为要加上罚则
本公告后触犯上述条款者将视情节处七天以上水桶,以及视发文与否予以退文。
嘉义版经常有与生活相关或与政治相关议题,还请板友推文讨论能就事论事理性讨论。
作者: ianlblt (IAN)   2018-07-14 23:34:00
我自己是朵啡不是我家的猫啦XD重点是我不是咖啡馆啊啊啊啊啊啊
作者: cheertaiwan (urgood)   2018-07-14 21:49:00
推!!!!!!!该不会是朵菲咖啡馆的猫咪吧
作者: sankidd (lahow)   2018-04-06 13:34:00
推。昨天看到没有罚则也是有点吓到XDDD
作者: willism (hpc5)   2018-04-06 22:01:00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6条之三,当事人“自行公开”之资料,不受个资法保护。陈某将自身姓名设定于ptt暱称,且id直接对照姓名全名,并与太平里里长竞选相连,故已符合“自行公布”条件,不属他人刻意揭露,因此并不违反个资法。请版主详查!因某些人不熟法规,影响版主增删文,招致应公开之“利益相关人”相关资讯被删。毕竟该利益相关人与发文者同一阵线,但推文却予以隐匿,导致言论仅存单一方向,是否已破坏言论自由空间,导致文章向一言堂方向发展?
作者: sankidd (lahow)   2018-04-06 22:30:00
楼上说的是一回事,但有些人如果是公开他人未公开的资料,在本版现行版规下也无罚则,觉得这样不妥。
作者: willism (hpc5)   2018-04-06 22:42:00
更正,依个资法十九条之三、六、八款,当事人自行公开,且增进公共利益,亦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罚则应该的订定,但我没违反个资法,凭啥删我推文?当然,如果是当事者要求删除,那删除合理。
作者: yuma0621 (梦的彼端)   2018-04-07 00:40:00
推版主
作者: noellasji494 (Zoe)   2018-04-07 19:16:00
推罚则
作者: mark7931 (盅禓)   2018-04-09 00:49:00
我只是不希望原本讨论的议题失焦,我的个人资讯与劳动议题无关。
作者: asderavo (asderavo)   2018-04-09 14:50:00
嗯…看起来删除合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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