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返利于淘宝批价团中产生之法律问题

楼主: everyanzi (猪猪夫人)   2014-07-16 00:38:49
各位好~
关于返利一事已存在合购讨论中已久~
因小妹有修习过部分法律学程,虽非本科生,
但也还算略懂略懂,想借此和大家讨论:)
仅抱持着希望合购板更好的想法斗胆写出此文,
若有疑异还不望各位多给予意见与指教,
最近小妹关于返利一事碰到了问题,
稍微查了一下,也发现版上也有不少版有遇到此问题,
后来发了篇相关文,也得到了不少版有的站内来信亦表示遭遇关于返利之状况,
小妹相信将来板上还是会有不少的主购与团员们会被这问题困扰著,
想必大家也知道,关于返利行为,不论代买/主购都有可能造成卖家亏钱
无法达到互利互惠的作用,
当然,如果团购都能顺利进行,那也不会什么问题,
但今天关于返利的问题就是发生了,以前其实有,最近小妹碰到了,
我相信以后其实还是会有,
基于亡羊补牢(对小妹我),或是预防胜于治疗(对未来的大家),
势必我们应该对于返利行为要有所回应,以免情况再度发生。
代买与主购的关系本身即存在某种契约关系,
就如同团员跟主购一样,主购与卖家还有代买也著彼此存在某种契约关系,
彼此互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而关于代买(代购业者)所衍生的问题,
目前实务上认为主要系基于某种“委任关系”,
也就是民法上所谓之“委任契约”,适用于民法第528~552条
即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任人)委托他方(受任人)处理事务,
而他方应允为其处理的契约(民法第528条)
详细法条相信大家Google一下就有,以下就为重点整理
依民法关于委任契约一节最少可得知受任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依委任契约的订定处理委任事务的义务
1、处理方式依委任人的指示(民法第535条前段、第536条)。
2、如果受有报酬,则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主(第535条后段)
(二)、报告事务进行状况的义务(民法第540条)
(三)、移转利益的义务(民法第541条)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于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应移转于委任人。
(四)、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有过失,因自身利益或因逾越权限的行为而产生的
损害,则对于委任人应负赔偿责任(民法第542、第544条)
受任人为自己之利益,使用应交付于委任人之金钱或使用应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钱者,应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有过失,或因逾越权限之行为所生之损害,对于委
任人应负赔偿之责。
以上所述套回今代买之返利,其代买(受任人)光自行利用职权关系擅自进行返利一事本身
没有报告委任人以及依委任契约的订定处理委任的事务即有疑异,
再来就算真有返利一事,
应也依受任人之移转利益的义务将所收取之返利交付于委任人再将返利之利益还于团购之
成员,而不应为自己私吞。
小妹认为代买本身之收益应以代买服务费以及赚汇差为主,
而不是自行利用职权关系擅自进行返利谋取额外之私利,
这不但超出了委任契约的内容,也造成了不少主购与卖家的困扰,
也违反了合购版的互利互惠精神,长期下来也将会使得团购板不健康。
更甚之,今还有部分代买明明已于主购特别告知不得向卖家为行返利之行为
而继续为之,明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即视为故意。
而此情况并不只一次,此行为之故意已可视为某种恶意,
于此恶意之行为尚可能触及刑法第339条关于诈欺取财罪之规定。
举个例子:
主购与卖家已经谈好批价,也说好不会拿任何返利。偏偏有的代买却拿了返利,又死不认
罪,甚至说是系统的问题,还威胁卖家说如果你们会出这种乱子不会有人愿意代买你们家
的物品,若经查出此行为属实,确实成立诈欺罪嫌。
(本人刚好电机电子也略懂略懂,若是有的代买需要重灌电脑,我也是可以帮忙检查系统
到底哪里出问题^^)
小妹私下遇到很多主购与卖家因为不喜欢纷争而摸摸鼻子吞了下去,
但是这不代表他们还有小妹与之后遇到问题的人也都应该要吞下去,
任何人也不都应该吞下去,希望部分有心人能够自重自爱,
若是还有其他主购曾经遇过这样的代买,不妨大家可以团结起来
我们不排除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但最重要的还是希望整个团购版都能健康顺利的进行运作,
团购版应该是要能够让大家互利互惠,而非让少数人为了满足其自身之私利,
而牺牲掉大多数人之权益,
势必我们应该对于返利行为应要有所回应。
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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