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木柜28万遭窃 他案发前在附近走走遭法办 法官打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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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彰化县田中镇一陈姓人家,把28万3000元现金藏在屋子一楼玄关旁的木柜内,不料房子遭人侵入,现金不异而飞,屋主报警,警方“以车追人”,从犯案时间前寻找可疑的嫌犯,刚好一名黄姓惯窃,在案发前深夜曾在屋主住家附近徘徊,又几次骑车经过,警方遂将他依窃盗罪移送法办。结果该案在彰化地院审理时,法官认为,检警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黄男有进入陈姓屋主的住家行窃,因此判处黄男无罪。
该案发生于前年12月22日,当天早上7时10分,女屋主在厨房煮早餐,因见厨房的气窗遭人破坏,怀疑有人侵入,她立即到前门玄关旁的木柜查看之前放在里面的27万3000元现金,结果全数不异而飞,窃嫌只留下一只装钱包包内的平安符。
警方到场蒐证,并未采集到可疑指纹,只能从路口监视器寻找可疑的涉嫌人,警方发现案发前深夜从凌晨0时至4时,黄男独自一人行走在受害屋主周边,又骑车经过,受害人向警方说,黄嫌素行不良,在地方名声甚差,多次闯空门和窃盗被抓和被关,此窃案应与他有关。屋主坚持应该将他移送。
但该案在彰化地院审理时,法官认为证据力薄弱,法官说,被告虽然有多项窃盗前科,惟其品格证据,倘与其犯罪事实具有关连性,则可容许检察官提出供为证明被告犯罪之动机、机会、意图、预备、计画等事项之用。被告之品格证据应非可毫无限制用以作为证明被告有无犯罪之用,纵使被告另有涉及其他案件,基于“证据裁判法则”,自非可仅凭此等品格证据、前科资料资为论罪科刑,亦难仅以被告另涉窃盗案件即认本案犯行亦为被告所犯,因此判处被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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