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求连任…彰化五连霸议员林茂明“涉以30万买票” 二审仍判刑2年
彰化县议员林茂明是五连霸议员,去年选举期间为寻求连任,涉嫌交付30万元,委由助理
以1票500元的对价,交付30万元向40名选民买票,一审认定林涉交付贿赂罪,判刑2年、
褫夺公权3年,台中高分院今驳回林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仍可上诉。
判决指出,林茂明是彰化县议会第19届议员,为寻求连任,登记参选去年底投票的彰化县
第一选区(彰化市、花坛乡及芬园乡)县议员选举,林为求顺利当选,即与其现任吴姓助
理、陈姓前任助理(一审分别判处1年6月、1年2月,都缓刑3年、褫夺公权2年确定)合意
,先由林交付现金30万元给吴,吴再约陈,以一票500元方式,陆续交付500元至2.5万元
不等金额,给孙姓选民等40人,选民收到贿款后,同意投票给林。
彰化地院审理后,认定林涉犯交付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褫夺公权3年,林茂明不服
提出上诉,抗辩此案一审没有审酌有刑法第59条规定可以酌减其刑的情形,而且此案是他
一时失虑、事后已坦承犯行、犯罪情节尚非重大、服务乡里获有实绩,一审量刑过重且没
有宣告缓刑条件有不当。
台中高分院审酌,此案林茂明犯罪情节非轻,犯罪无特殊原因、环境、情状,客观上不足
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且其犯行已经依选罢免法第99条第5项前段规定,减轻其刑,其最低
可量处之刑度为有期徒刑1年6月,已较原法定最低度刑有期徒刑3年大幅降低,并无量处
减刑后的最低度刑,犹嫌过重而有情堪悯恕之情形,自无适用刑法第59条酌减其刑之余地
。
合议庭指出,此案非偶发或一时之行为,侵害选举制度公正性与廉洁性的恶性较重,不能
仅以林茂明坦承犯行、自称服务乡里获有实绩,为宣告缓刑的主要考量,因此不宜宣告缓
刑或附条件缓刑,驳回林茂明诉请,维持一审原判,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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