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化彰化厂锅炉案 县府二度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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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彰化厂锅炉案 县府二度败诉图/刘朱松
2017年11月25日 04:10 工商时报 邱琮皓/台北报导
针对彰化县政府撤销台化彰化厂三汽电共生锅炉的使用许可、许可证展延申请,环保署诉
愿会昨(24)日做出决议,撤销彰化县的处分,也就是台化彰化厂三锅炉使用许可旧证效
力仍在,彰化县政府必须要在2个月内重新评估台化展延申请;但台化诉愿虽获胜,但暂
时仍不能复工。
至于彰化县政府针对台化彰化厂M22汽电共生锅炉生煤成分跟环境影响说明书内容不符,
日前对台化重罚12.44亿天价罚单的行政处分,据了解,台化23日已亲自至环保署提出诉
愿,诉愿会也已经受理,准备近日展开书面审查。
环保署诉愿会执行秘书苏中光解释,这次台化的诉愿案跟前次不同,台化彰化厂M16、M17
、M22三个锅炉今年3月第一次诉愿案,诉愿会决议驳回彰化县政府处分、要求重新评估展
延申请。而彰化县政府又在6月撤销三个锅炉的旧许可证,且认为既然旧许可证已经被撤
销,就没有申请展延必要,而台化第二次再提诉愿,就是针对旧证、及展延许可的处分。
根据环保署的诉愿决定书认为,彰化县政府这次未根据前次诉愿决果作出妥效适处理,就
驳回台化展延申请案,且彰化县府不能以台化在2010年的申请书内容跟环说书的承诺不符
,撤销许可证,因为这部分可归责于彰化县政府未尽调查义务,审查过程中有明显疏失,
要求彰化县政府应在2个月内另作适法之处分。
苏中光说明,彰化县政府应该要明确针对展延的部分,说明要核发给台化几年展延许可、
核定多少生煤使用量,不可以找个理由就不同意核发展延,这样会让台化变成实质停工。
在诉愿裁决后,苏中光指出,会恢复到旧许可证还存在、但已经过期的状态,因此台化若
要复工,还是要等待彰化县市重新作出行政处分,获得展延许可。
(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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