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在找资料打台化员工的脸 越找越觉得彰化人的命真的是不值钱吗............
下面一大串的大意就是
早在民国88年台化就承诺愿意用低于0.87%的含硫生煤
可是105年送展延申请还是在用1.2%
再来彰化有六家有烧生煤的公司 其中有五家愿意配合装两套排烟脱硫设备
就妳台化良心企业觉得要你装两套是刁难!!!!!
这时候你的同理心呢!!!!!!!
http://www.chepb.gov.tw/ch/03news/new_01_main.asp?bull_id=24486
‘台化公司未符合许可审查要求,环保局依法要求补正’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化公司)之M16、M17及M22锅炉汽电共生程序将
于105年9月28日到期,台化公司依法已于105年6月27日提出操作许可证展延申请,目前由
彰化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受理审查中。
依据“固定污染源设置与操作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之固定
污染源,其许可证内容,应纳入审查通过之环境影响说明书、评估书及审查结论核发,台
化公司于88年3月之环境影响说明书,承诺该公司M16、M17及M22锅炉汽电共生程序之生煤
含硫分M16、M17需小于0.84%;M22需小于0.87%,惟目前申请资料仍为1.2%。
另彰化县政府于104年6月26日公告“彰化县锅炉蒸气产生程序许可证审查原则”,规定既
设污染源之生煤含硫分大于0.5%者,后续办理许可申请时需装设2套排烟脱硫设备,公告
后已有6家提出许可申请,目前仅台化公司未能符合本原则要求,其余5家业者均设置2套
排烟脱硫设备,依审查原则规定得提出替代方案送审。惟台化公司于105年8月4日许可申
请资料仍未符合相关规定,环保局已于105年8月12日再次发文通知补正。
针对台化公司M16、M17及M22锅炉汽电共生程序之许可申请案件,环保局依“固定污染源
设置与操作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许可审查,请台化公司尽速依法完成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