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先跟原原PO说声抱歉,推文讨论法律问题有点歪楼了,
不过小弟还是想提出自己的想法,有错欢迎指正。
我自己是有领50石,不过没有拿去抽,所以理所当然被回收了。
一开始就想:正因为是没有理由拿到的50石,所以SEGA送当然是赚到,收回去也合理。
没多想什么,当然也不觉得SEGA有错。
而有人全部抽光光而没实质上被收回,在我这非洲人眼里,也只是别人的幸运。
这里想对“不当得利”作点讨论,
民法第179条前项:“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A向B买东西,后来发现其间的买卖契约无效,
此时A从B拿到的物品就是不当得利,而B从A得到的金钱也是不当得利,
因此互负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二是致他人受损害。
1.大家没有中奖却去领石头,明显没有合理上的法律理由吧;而关于虚拟币是否属于财
产的范畴,可以参照“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决97年度上易字第145号判决”
或民国90年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司法函释。
2.“致他人受损害部分”是比较有争议的部分。精灵石是由现实的货币去购买的,今天
SEGA被玩家无原因、无偿领了50颗石头,SEGA公司就少了50颗石的营收啦,这样SEGA
难道没有损失吗?又或者50颗石头可以反复领取,我创个石头帐拿去卖,大家也不用
课金啦,SEGA难道没有损失吗?我觉得有。
正是我一开始认为这50颗石头是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理由,
有拿的玩家负返还义务,SEGA有权收回。
其实关于规范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法律尚不成熟,
有兴趣可以看看“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民事判决97年度上易字第145号判决”,
是不多见的有关网络虚宝的判决。
仅仅秉持着理性讨论的态度来分析事情,
如果版友开大绝:“只有法官说了算,其他人都是屁!”,那我只能莫可奈何ˊ_>ˋ
然而论坛的作用不就是大家共襄盛举的讨论吗?
小弟的浅见欢迎各位提出原因指正,谢谢指教(鞠躬)
也希望SEGA的营运可以更大方一点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