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士官长GPS查私菸判有罪 提非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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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私菸惹的祸,国安局私菸案正如火如荼查办中,海巡署南区巡防局岸巡大队士官长王
育洋却因私装GPS侦查走私香菸案,被依妨害祕密罪判投役50天、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确
定,最高检察署认为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理由中以“隐私受侵害”取代“非公开”构成要件
,判决违反法令,提起非常上诉。
王育洋是于2014年6月间侦办香菸走私案,私自在可能涉嫌载运私菸的营业小货车上装设
GPS卫星定位器监控小货车行踪,装设7天后取回定位器时,被货车司机发现,报警逮捕王
育洋并提告妨害祕密罪。
高雄地检署侦查认为王育洋基于办案需要装设GPS不违法,不予起诉,再议也驳回,货车
司机声请交付审判经高雄地院裁准审理,认为车辆上路行迹与驾驶或乘客活动,通常应被
认定为不希望公开其个人行踪,属妨害秘密罪规范的“非公开活动”,认定犯后态度尚可
,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并宣告缓刑2年。
侦查中对王育洋行为不起诉的雄检,在王育洋一、二审判决后提起上诉,认为装设GPS 追
踪器的作为,应属侦查作为,属于依法令的行为,为王育洋争取无罪。不过,高雄高分院
反而以王育洋具有公务员身分应加重其刑,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最高
法院驳回检察官上诉,王育洋案判决确定。
不过,最高检认为,最高法院驳回理由中指的“非公开之活动”,是以“隐私受侵害”取
代“非公开”构成要件,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王育洋案中的GPS纪录全部是货车在公共道
路的“公开活动”,若依确定判决见解,恐怕连架设路边的监视器也会构成犯罪,因为汇
整各路段的录影资料,也能拼凑出一个人的行踪。
而且,王育洋行为时,司法实务并未禁止警察使用GPS蒐证,王男依侦查实务蒐证,有法
律上正当理由,并非“无故”。
最高检指出,法令至今尚未规范GPS蒐证的要件及程序,在法律明定前,不能由社会共享
司法警察维护治安的果实,却由司法警察独自承担刑责风险,日前以本案判决适用法则不
当,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
(中时 2019-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