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GPS查案算违法! 海巡署司法组长判刑定谳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队士官长王育洋,3年前担任司法组长,竟为查缉私菸,擅
将GPS卫星定位追踪器装置在陈姓男子使用的公司货车底盘下,监看货车行踪7天,不料取
回时遭陈男发现而挨告,最高法院今依妨害秘密罪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5万元,缓
刑2年定谳。
判决指出,王男因另案查获萧姓男子驾驶车身印有某公司字样的货车载运私菸,为查
缉该公司名下车辆有无走私情形,竟于2014年6月28日晚间8时许,擅将一部GPS卫星定位
追踪器装设在该公司名下、当时由陈姓男子使用的货车下方底盘,窃录该货车所在位置及
地址、停留时间与行踪等资讯,直至7天后王男取回追踪器时,被陈男察觉报警提告。
检方认为王男基于办案需要装设GPS,行为不具违法性,故不起诉处分,再议也驳回
。不过,此案经声请交付审判,被高雄地院裁准,视同起诉。
法院审理时,王男矢口否认妨害秘密,辩称他是为取缔私菸而锁定该公司,装设时并
不知道货车是谁在使用,所取得回传资讯也未侵害其隐私,且他所属的五二岸巡大队因人
力有限,用GPS 卫星定位器与传统人力跟监无异,且用意是侦查犯罪,并非“无故”而是
有正当理由,应不构成妨害秘密罪。。
高雄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王男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5万元,缓刑2年。上诉后,高
雄高分院还加重其刑,改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罚金5万元,缓刑2年。
全案上诉后,最高法院认为,侦查机关装置GPS卫星定位追踪器,属于“强制侦查”
手段,王男身为执法人员,未遵守正当法律程序,在该货车上偷装GPS卫星定位追踪器,
经由车辆移动,即可连续多日、全天候持续而精确地掌握该车辆及其使用者位置、移动
方向、速度及停留时间等活动行踪,且追踪范围不受时空限制,亦不侷限于公共道路上
,即使车辆进入私人场域,仍能取得车辆及其使用人之位置资讯,且经由所蒐集长期而
大量之位置资讯进行分析比对,自可窥知车辆使用者日常作息及行为模式,属于对车辆
使用者隐私权的重大侵害,今驳回上诉案,全案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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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时报 2017-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