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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07日13:37
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队士官长王育洋,3年前为查缉私菸,擅自将GPS卫星定位追踪器
装置在陈姓男子使用的公司货车底盘下,监看货车行踪7天,不料取回时遭陈男发现,反
挨告妨害秘密。事后陈男不满检方将王男不起诉,转而向法院声请交付审判,结果一、二
审都认定王男违法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已构成妨害秘密罪,今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罚
金5万元,但缓刑2年定谳。
判决指出,王男因另案查获萧姓男子驾驶车身印有某公司字样的货车载运私菸,为查缉该
公司名下车辆有无走私情形,竟于2014年6月28日晚间8 时许,擅将一部GPS 卫星定位追
踪器装设在该公司名下、当时由陈姓男子使用的货车下方底盘,窃录该货车所在位置及地
址、停留时间与行踪等资讯,直至7天后王男取回追踪器时,被陈男察觉报警逮捕。
陈提告后,检方认为王男基于办案需要装设GPS,行为不具违法性处分不起诉,再议驳回
后陈男不满,另声请交付审判,被高雄地院裁准,视同起诉。
法院审理时,王男矢口否认妨害秘密,辩称他是为取缔私烟而锁定该公司,装 设时并
不知道货车是谁在使用,并无妨害秘密犯意,所取得回传资讯也未侵害其隐私,且他所属
的五二岸巡大队因人力有限,只能以GPS 卫星定位器代替人力跟监,用意在侦查犯罪,并
非“无故”而是有正当理由,应不构成妨害秘密罪。
王男律师也说,货车在公共道路上的行经轨迹大家可共见共闻,应不算是法律规范的“非
公开活动”,且陈男驾驶货车为营业行为,与他私人生活领域无涉,应不是该条文要保障
的隐私权范畴,且王男所属五二岸巡大队本有查缉走私任务,本可对货车采取人力跟监,
只是以功能类似的GPS 卫星定位器取代,属执行公务范围,亦有公益目的,并非“无故”
而是有正当理由等。
但高雄地院审理认为,刑法妨害秘密罪保护的是人民免于身心伤害之身体权,以及行动自
由、生活私密领域不受侵扰的自由与个人资料自主权,其中生活私密领域不受侵扰之自由
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权,更属宪法所保障的权利。法官认为,车辆在公共道路上的行迹与驾
驶或乘员的活动,除了在车身上标示驾驶姓名等明示放弃隐私期待等情形外,其他通常应
被认定为不希望公开其个人行踪,属妨害秘密罪规范的“非公开活动”无误。
法官认为,王男身为执法人员,未能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竟以装设GPS 卫星定位器手
段窃录他人非公开活动,侵害他人隐私长达7 日,但考量他因查缉走私犯行心切才触犯刑
章,且有心赔偿陈男损害,但因无法履行陈男要求以海巡署单位名义登报道歉的和解条件
,而无法成立和解,认定他犯后态度尚可,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罚金,并宣告缓刑2年
。上诉后。高雄高分院认为王男具公务员身份应加重其刑,再将原判决撤销改判他拘役50
天,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确定。(王吟芳/高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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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长级天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