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位客户,在她们公司里里外外颇有人缘,手上负责的品牌也在市场上能见度高
最近却被公司(其实就是总经理本人)找理由请她自己走人,或者想降职处分。
公司以她未遵照采购流程为由,说她所负责的品牌因此使公司蒙受损失
然而实际情况是公司自行决定不继续该企划案,而造成须给付厂商已发生的费用。
初步我建议她:公司给什么文件都不要签,与律师讨论过后再衡量回应之道
如有必要,可上劳动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相信台湾总经理也不希望此事闹大。
目前她已整理好争议事件始末的相关资讯,等待公司进一步回应。
想请问版上各界高手们,是否有其他须留意的地方。
再次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