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基法施行细则24-1条规定,特休折算方式是“其为计月者,为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前最近一个月正常工作时间所得之工资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额”,至于“最近一个月”的定义您可以参考下列网站,3月离职的话基本上是以2月薪资算
https://reurl.cc/6LbGDd2. 承上述1,因为是以“正常工作时间”算,所以不用管有无迟到请假那些,就是指原本正常工作可以领到的月薪全额3. 您提到的业绩奖金是发放“前一季”的,所以其实也不是该月工作所得,您应该争取的是将该月业绩奖金列入计算,也就是说若3月离职,(全薪4万3+2月份业绩奖金)/30=一日特休折现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