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诉]不服houseman1104判决#1TgSfrpf (C_Genre

楼主: sitos (麥子)   2019-12-23 22:42:17
1. 本群组群组规 #1OPMtuEX (C_WorkBoard) 中所述:
三、看板管理
3.本组各板主攸关于板上重大板务事件(水桶、发文限制之设立等)
应在板上发文公告善尽告知各使用者之义务,亦可供日后备验。
该项规定之用词“发文限制”与看板设定中之“发文与推文限制”高度一致,
故 houseman1104 小组长将前述规定之“发文限制”所指涉之对象理解为
看板设定之“发文与推文限制”乃属符合常理之判断。 houseman1104 小组长
因此认定 Katsuyuki118 板主进行看板管理时,针对争议文以结案标记或推文
的方式提醒使用者避免违规,并不属前述规定所指应于板上发文公告告知之
重大板务事件,故不要求板主以发文公告的方式告知使用者,并无明显过失。
2. 本群组群组规之前述规定于文字说明处,并未详述“发文限制”之范畴,
故其所指涉之对象存在歧义,既可狭义特指看板设定之“发文与推文限制”,
亦可广义指称所有看板管理上禁止发表之通则与个案规定。然而,
“板主针对特定文章进行标记并推文说明禁止回文”即使可称之为“发文限制”,
这种看板管理的处置却很难被认定为“重大板务事件”而要求予以公告。
因为将前述规定广义认定为“板主于个案禁止使用者发表特定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均属应于板上发文公告之重大板务事件”,可能使得所有针对个案之提醒,
均需以发文公告之形式告知使用者,而使板上该类型公告的数量增加,
影响看板之一般运作。故在进一步讨论前述规定所述之“发文限制”所指之范围,
并在公告数量对看板运作之影响及善尽告知使用者之义务能取得平衡前,
前述规定均采最保守的认定方式,即针对“发文限制之设立”此项规定,
板主仅需于变更看板设定之“发文与推文限制”时以发文公告方式告知使用者。
其余类型之发文限制之设立,不受本项规定之限制。
3. 本案申诉人于 #1TfGkcoU (C_GenreBoard) 所提出之检举案,乃检举板主于
看板管理时之处置不符群组组规之规定。然而 houseman1104 小组长于
#1TgSfrpf (C_GenreBoard) 判决中,仅针对板主之处置符合 C_Chat 板板规
作出检举不成立之判决。并未对板主之处置是否符合群组组规之规定进行认定。
请 houseman1104 小组长依据本文第二点之说明及标准,
针对 #1TfGkcoU (C_GenreBoard) 检举板主处置不符群组组规部份,
再行认定是否违反群组组规之规定。
4. 本群组辖下各小组之小组长,若基于该小组之管理需求,认为除看板设定之
“发文与推文限制”之设立外,其它类型之“发文限制之设立”亦有发文公告
之需求,请自行于各小组之小组组规中增订相关之规定,并要求板主遵守。
若小组组规中已有相关规定,请板主依小组组规之规定处理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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