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解释] 板主产生之权力机制

楼主: hateOnas (△氣噗噗△氣噗噗)   2016-08-17 17:40:46
※ [本文转录自 BoardCourt 看板 #1Nj1ofED ]
作者: mousepad () 看板: BoardCourt
标题: [解释] 板主产生之权力机制
时间: Wed Aug 17 16:13:26 2016
裁定并同说明:
〇、
本解释文处理#1Na1l-Lm (BoardCourt)由群组长申请之站规解释。
本站板主产生的权力机制,站规方面主要来自#1348X47Q (SYSOP)〈[公告] 组长
权力义务规范〉中的“(4)板主任免权”、#1348aPLp (SYSOP)〈[公告] 板主权
力义务规范〉中“(15) 申请板主权”,而实际运作上,较具规模的看板则多有
板主选举机制反应看板使用者意见。
本次解释站规,主要说明这三项权力之间的关系。
一、站规规定的权力与板主选举机制间的关系
1. 小组长的“板主任免权”的定位与意义
小组长的“板主任免权”,无论从#1348X47Q (SYSOP)的字面定义,或者实际运
作的历史来看,都是本站一般状况下决定板主名单的最高权力机制,以确保小组
长能有效领导小组发展。(除非群组长或板务站长由于必要或紧急事件而介入等
例外状况)
在小组长的“板主任免权”与板主的“板主申请权”之间,前者的位阶高于后者
。实际运作上,小组长对于现任板主所提名的新板主做进一步审核、甚至否决的
案例,所在多有。
晚近各板板主产生的方式,虽然逐渐以“看板使用者互选”为主要的形式,但小
组长依然对板主名单具有最后决定权。小组长任命看板使用者选出的新任板主,
应视为小组长基于尊重民意,“与看板使用者分享其板主任免权”。实际运作上
,也不乏小组长在现任板主提出“经板友选举出的新任板主名单”,并由小组长
对该当选人的资历与政见进行一定程度的再审核、诘问后,才裁定是否同意就任
的案例。
这个再审核、诘问的过程,难免引发“为何选后才审查资格”的批评。然而,一
方面,我们并无规定所有看板举办新板主选举时一定要向小组长呈报,我们也不
太可能规定小组长必须事先审核每一个参选人而大量增加小组长工作量;另一方
面,更重要的是,站规规定的“板主任免权”并不仅限于板主选举期间前、后,
而甚至及于对现任板主的解职。总之,只要依照站规“经过一定之程序”(接下
来我们会要求各群组将此“一定之程序”法制化),小组长的“板主任免权”是
不论选举前、选举后、任职中,决定所辖看板板主就任或解职的最高权力机制。
2. 板主的“板主申请权”的定位与意义
板主的“板主申请权”,过去主要用于确保新任板主受现任板主群所一致认可。
这个“一致认可”,在过去由现任板主自己找接任人选的时代,包含的是“对具
体人选的认可”与“对治板理念的认可”,使板主名单异动后,所有板主仍能有
效沟通、一起合作。
换句话说,本权力的主要精神,是“确保所有板主有效沟通、一起合作”。
晚近各板板主的产生逐渐以“看板使用者互选”为主要的形式后,板主基本上不
可能、也不应该实行对参选人具体人选、具体理念的审查,但仍有机会透过制定
抽象的选举规则,抽象地提出他们认为“怎么样的参选人”(而非具体“是谁”
)是他们可以有效沟通、一起合作的对象。
板主的“板主申请权”及其“确保所有板主有效沟通、一起合作”的精神,在选
举机制下,主要体现在“向小组长申请自己制定的选举规则下选出的人选”。板
主制定的选举规则,一方面是用来保障现任板主,让选出的人可以有效沟通、一
起合作;另一方面,也是规范现任板主,不能做超过“确保选出的人可以有效沟
通、一起合作”之外的过度限制。尤其,本站并没有规定板主产生一定要经由选
举,端由现任板主自行依照板风、与使用者的共识、以及可能负担的政治责任,
决定新板主产生方式。所以,一旦采用选举模式,请板主群确保选举的公平、公
正性。
二、本案的具体裁定
1. 关于本案的选举规则
a.
板主于本次选举规则的前言中提及期望新板主任职期限、协助事项等语,应视为
柔性的期望、而不应视为刚性的规定。板务站长这边并不确定该板多数使用者是
否认为“举办板庆”应为参选新任板主的必要承诺,建议现任板主群先经由一定
的民主机制确认民意后,再将之列为选举规则中的参选条件。
b.
关于“板主群有权否决政见”条款,可能使看板风格与路线永远无法创新与改变
。如同本解释第一段落第2点所言,本站并没有规定一定要透过选举产生板主,所
以如果采用选举机制,则必须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而如果现任板主有意对新
板主进行更具体的“理念审查”,则不建议采用选举机制(惟使用者是否接受传
统方式产生板主,则视现任板主群与使用者协商的结果、与愿意承担政治责任的
程度)。
总之,若透过选举机制产生新板主,现任板主应在抽象的选举规则上寻求“可沟
通、可合作的人选”,不应仅以参选者的具体政见内容排除其参选权利。
c.
抽象选举规则中,关于id长度之限制,并非没有前例、完全无法解决之状况,不
应作为限制参选之条件。
d.
若参选者有明确违反板主的“板主申请权”中有关“有效沟通、一起合作”此一
基本精神的言行,请见本段落第2点第c项、第3点。
2. 关于L君的参选文
a.
涉及“板皇”等用词部分,可视为对板主职权的扩张解释、也可仅仅视为争取注
意力的夸大言论,如何认定,留待小组长依其权力裁定。
b.
当一个看板拥有多位板主时,关于该板的治板方向与板规,均应由板主群共享权
力、共同决定,因此参选文中对于片面修改治板方向、片面修改板规的宣称,实
际上并不是个别板主所拥有的权力。个别板主一旦在未与其他板主沟通下,片面
行使这些权力,将立刻构成滥用板主权限的事实,小组长也有权立刻解除其职务
、或由使用者提出罢免。
而治板理念与现任板主群显然不相同的部份,应于就任后与其他板主沟通讨论,
并且与使用者协商获得支持后实行之。
c.
最后,但最重要的是,“借机斗倒其他板主”、“斗掉其他板主”等等宣称与计
画,已经违反了板主的“板主申请权”中确保板主间能相互沟通合作的基本精神
。裁定该参选文无效。
3. 如何处理违反“板主申请权”基本精神之参选者
宣称当选后会对其他板主进行斗争的候选人,已经违反了板主的“板主申请权”
的基本精神。但板主若片面认定、并直接行使“板主申请权”否决其参选权利,
恐产生影响选举公正性的批评。
此类情况下,板主应于向小组长呈报、并由小组长推文表达知悉“后”,行使“
板主申请权”宣告其“参选文”无效,并由板主裁定是否给予至多一次的修正机
会。
本案中,L君“借机斗倒其他板主”、“斗掉其他板主”等政见即已违反板主的
“板主申请权”之基本精神。由于过去本站并没有相关的站规解释,因此由板务
站长裁定给予一次修正机会。请于板主规定的适当期限内修正相关政见,重新提
出。
四、
本次解释站规的未尽事项,由小组长依“板主任免权”裁定。
由于本案中,小组长即为该板板主、且明确参与相关决策,故应由群组长代为行
使该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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