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MaxAndCat此次申诉之要点有二
1.对于文章被认定为无意义文不满 希望重新认定
2.海贼板板规内并未规定"无意义文必需水桶15天" 主张处罚无效
经组务查证后 对此两点之判定结果为:
1.对于文章被认定为无意义文不满 希望重新认定
->根据回文内容研判 申诉人所回应之原文确有未详加考证之处
但申诉人回文中仅表示对原文的否定态度 却未详述其原因
全文大部分内容均为用问句回答问句
当中唯一一句非问句的话是"应该不是你漏看 而是你脑补"
虽然据文章内容可以推知申诉人所欲表达之意见
但所使用之字句确实不够充实
故组务认定海贼板主之认定并无不妥
2.海贼板板规内并未规定"无意义文必需水桶15天"
->根据组务查证
"初犯者水桶15天,累犯者水桶30天,累积三次者水桶60天+退文乙次(删除文章)"
是板规第二章的基本罚则 此节在板规第二章开头已经叙明 (以下附上板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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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发文║推文║S 文║其他║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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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A.发文规范 ║
║ 第二章、发文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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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于本板以任何形式发表之文章与签名档及注记,不得出现下列事项。 ║
║ (一罪一罚) ║
║ 1、火星文:使用大量非正体文字,以致阅读困难。 ║
║ ║
║ Φ.文章内之注音合计不得超过十个 ║
║ Φ.其文章内之注音不计入字数计算 ║
║ Φ.同一注音,如超过十个以十个计算,如有不同之注音,超过十个则判罚 ║
║ ║
║ ※台语、注音解释、表情符号,则不计算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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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犯者水桶15天,累犯者水桶30天,累积三次者水桶60天+退文乙次(删除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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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板规所述 第二章除1到4条外
由于第5条之后的规章有特别处理方式 (如满足特定条件即 退文/删文 等)
并非累计三次后方能退文 故另外注明
并非第3条未特别注明处理方式 便视为未有相应罚则
因此组务认定海贼板第二章第3条为有效板规 海贼板主之认定并无不妥
由于申诉人所申诉之两项要点均不成立 故此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