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真人生成的ai影像如足以跟真人产生连结
可能有违反个资法41条的疑虑
参考小玉判决书
https://zh.m.wikisource.org/zh-hant/%E8%87%BA%E7%81%A3%E6%96%B0%E5%8C%97%E5%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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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处罚疑虑的条文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0条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6 条第1 项所规定资料外,
应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
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
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
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六、经当事人同意。
七、有利于当事人权益。
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
受行销时,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
非公务机关于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
式,并支付所需费用。
个人资料保护法第41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 6
条第 1 项、第 15 条、第 16 条、第 19 条、第 20 条第 1 项
规定,或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第 21 条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
或处分,足生损害于他人者,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
台币 1 百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资料保护法 第 45 条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但犯第四十一条之罪者,或对公务机关
犯第四十二条之罪者,不在此限
所以能连结辨识到活着的真人的ai影像
非经本人同意或不能证明其为由本人散播的形象
有盈利 如图取各式网络流量或广告收益或金钱
或损害他人利益者 如损害名誉或金钱利益
有触犯个资法41条疑虑 并且为45条但书之非告诉乃论罪
主要是公益性或是有利于当事人 不好说 都是法院判的
恳请版主不要让版友上法院跟法官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