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务] 4-13关于发文回文提及可能违规事项应限缩

楼主: rainnawind (守序邪恶的雨飒)   2025-02-14 21:32:15
承前文主张:文章代码(AID): #1dfXDcdy (C_ChatBM)
显不为现任板主群所认同,故而改以板务文讨论
查,现任板主群多数决以“发文或回文提及某可能违反板规之字句”为由
多次主张此类行为涉及违反板规4-13〔本板看板事务与风气违规〕,课以处分
过度扩张解释板规中“执行职权之行为”范畴(3-2之Ⅶ)
违反此条款设立所应保护之立法原理,戕害言论自由和自律行为
故而,主张板规4-13应予以限缩,仅针对于该行为具积极侵害7-1制度时方可适用
确保其制度效益不受贬损,并亦得保障发布文章者,有正当言论的权益
◎ 理由说明
1.现行板规规范发文、回文者不得未经程序允许(7-1)
讨论板务行为或看板风气(4-13违规)
此规则设计合理,约束讨论板务等相关行为仅能经由正当程序讨论
2.然而,经查本人遭检举及检举人所述其所经历之个案审理模式
共同性所涉及的行为形式并未具有讨论板务实质意义,此为一种板务审理通案
如例:
#1dYAoUgt (C_ChatBM)
: 怕4-11就不放我看到的讨论了
: 总之就是4-11原因,所以可能没办法办金V奖了。
#1df6huZt (C_ChatBM)
: 和一些我不知道贴书名会不会4-11的东西
光此两篇检举文下,及本人答辩文#1dfXDcdy
三篇检举板文章下几乎所有讨论的推文,都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有涉及“讨论板务”
无论是实质意义的讨论,或主观犯意上的讨论,都未可能有积极成立的理由
而仅以当事行为人所述
“我不确定这个东西会不会违反某条板规,所以我不说/我不在这讨论”
就裁定这样算是“讨论板务或板风”,未免过于令人匪夷所思
甚至这些语述的实质上的意义还是“不要讨论这件事”
3.故,虽可就其行为讨论,有没有试图透过“4-11”代称“4-11板规所不允许的内容”
故意绕过4-11板规,而有从事相关讨论的犯意,进行裁定与处分
但应回到4-11板规的范畴内,讨论是否违规也是以有没有违反4-11为焦点
既然本没有涉及尝试透过此类语述讨论“板务”之犯意,或实质意义
则理论上,不应有对7-1制度上造成危害,从而具有违反4-13板规的相关疑虑
4.查,就4-13所具备之正式定义从板规3-2[名词定义]之Ⅶ及Ⅷ,具体如下:
Ⅶ 称看板事务者,为涉及看板管理者执行职权之行为。
Ⅷ 称看板风气者,为看板使用者之群体行为。
就其相关性质研判可能涉及的项目应集中在3-2之Ⅶ
故判断,板主群应是以此类言论具有“这件事可能违反这条板规”之具是否性质
或此类同于此之理由,裁定属于触及了“管理者执行职权之行为”,而判处违规
然而就4-13所应保障之制度面(7-1制度)而言,此种定义方式有过度解释之逾
既不涉对其保障事由的危害而课以处份,未免太过荒诞
5.查,此类裁定模式已具有至少两案采用,且相关检举文下方讨论均不认同
故而已是一种通案性质之裁定模式
意即,无论今天是谁、讲了哪件事、违法哪个板规
只要符合4-13现行的审理要件,为发文或回文之模式,提及“这件事可能违反板规某”
这样就被认为算是在“讨论板务”了,而中间不会去讨论其发文动机或实质影响
此未免过于戕害言论自由,乃至自律(当这句话的意义其实是要避免违反板规)
更奇怪的是,这种裁定方式对推文不适用,就价值而言,两者何异之有?
现任板主群中仅有nh507121板主,于多次裁定中皆表明不认可此种裁判方式,判无违规
本人在此向 N板主守护板规正当价值及板友适当发言权益,致以敬意
6.据以上事由,本人主张通案性检讨4-13板规适用范围
且主张4-13应予以限缩适用、仅针对于该行为具积极侵害7-1制度时,方可采取适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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