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主好,donaldmusk之BM板水桶公告#1b2IkF5t中,有以B-2-1与B-1-1处分,而此板板规中
B-2-1 经板主群多数认定为无意义之建议/洗文章/乱板文。
其中B-2-1须经多数决。
据查相关检举文有两篇,一篇为公告所提之#1b2ILC3m,另一篇为#1b2IV0AN,两篇皆有推
文该公告并标记结案。
第一篇有检举B-2-1但未见判决即见公告处分。
公告处分为第一篇所检之三条,7+30+30应未达77日,本人无法理解其计算。
如含第二篇之计算,该检举文并无写于公告内,检举之另一条B-1-1也未写入。
含第二篇计算,67+7应亦未达77日,仍然无法理解计算。
以上问题希望板主可以有所说明,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