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1ZuWHaSO (C_ChatBM)

楼主: jsstarlight (飞往蓝天)   2023-02-10 23:43:22
一、判决文章代码
  #1ZuWHaSO (C_ChatBM)
  #1ZvZK35Q (C_Chat)
二、申诉人ID
  jsstarlight
三、申诉理由
  由于未谙C_ChatBM检举文例,最初答辩写得颇为缠绕,
  或难阅读,谨先向板主群表示不好意思。

  本人被检举的推文全文为:
    扯立某法所以要反的更好笑,被带风向带到认知障碍
  此则推文之意涵,兹改写原答辩,复述如下:
    我认为,仅因郑运鹏曾对《数位中介法》草案订定之态度,就嘲笑、
    批评乃至反对张贴该篇钢弹分享文,实为非常可笑的行为。对于该法
    精神及目的的“负面印象”,实可能来自有心人士的舆论操作,故以
    “带风向”称之;因舆论而生的误解,客观而言即是一种“障碍”,
    诚无谩骂之意。
  检举人认为违反板规条目4-11,理由为“涉及中华民国政治,跟钢弹无关”。
  案此理由稍嫌语焉不详,本人第一时间实在不解问题出在哪字哪句,
  乱糟糟地答辩后,幸得q板主于推文回应“提到立法”。
  在未获准许前,唯恐遭判离题,故未于原检举文继续推文陈述个人意见。

  今行申诉权利,谨再阐述本人对此判决结果及理由的质疑与困惑。
  参检举理由及q板主裁量点,本人推文应是前句违规,故以下并不讨论后句。
(一)1. 若仅“立法”违规,如果当时我说的是“扯某法所以……”,是否就没有问题?
   2. 我称“某法”是因恐“数位中介法”五字有踩线之虞,但参先前板上热络讨论(
    及板友聚焦的那些ACG相关面向),似又可视为4-11所谓“ACG相关政策”?
   
(二)3-2-Ⅸ云:“称中华民国政治相关议题,包含近代中华民国政策、政党、社会、
   公民等议题。”姑先不论“生活一切皆是政治”之政治哲学观念,案选举、公投
   等,因其流程始终不脱政府与民众(含不同派系团体)的意见交锋交流,自然难
   言无关板规所云政治。
   但“立法”不同,私以为立法是现代国家的普遍权责之一,在不涉及具体、特定
   内容、议题或价值判断的前提下,“立法”应是相当制度、技术性质的词汇,甚
   至不限于公权,家规、班规、办公室规之订定,亦可称之立法。又,固然许多法
   案订定有利益团体或舆论之影子,但那终属场外要素,无关立法流程本身。
   另,本人于原答辩说明所指为数位中介法草案,乃应答推文,亦意图尽量还原当
   下想法。私以为不宜执此,指称我在原推文讨论特定议题(云某法,惟与郑氏有
   直接间接关系的法案,实在难以使人具体联想之),否则有钓鱼或程序问题。
 
(三)诚然,因立法权为政府权责,故此二字恒有擦不掉的政治色彩或味道,但若持此
   标准,本人颇怀疑以下情境(全属虚构)之推文,是否亦皆违反板规4-11:
     例1. 发文:[某前科犯代言手游的报导]
       推文:OO的刑期就是这么低,不满意请去修法
     例2. 发文:[某日本ACG作者分享取材,包含植物]
       推文:唉想到今年武陵农场乱搞管制办法,无缘赏樱
     例3. 发文:[关于同人场贩售所得需否报税的讨论]
       推文(1):听说国税局有在讨论
        推文(2):这要修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或订专法才可能啦
     例4. 发文:[关于某日本ACG作品刻划的大学生活]
       推文:不像台湾,X组就是准备国考,可怜又因疫情取消不少场次
   假设四篇发文皆符板规,但五则推文均涉政府制度、业务、权责,且不乏价值评
   断:
     1. 例1.、例3.(2),提到修法、立法。
     2. 例2.,武陵农场由退辅会经营,因应花季订定入园管制办法,乃其权责。
     3. 例3.(1),营业税、所得税之征收、查缉,均为国税局业务;课征标准之检
      讨,又涉财政部、立法院等。
     4. 例4.,国家考试期日计画,属考试院考选部权责。
   推文者用意或异,但私以为除3.有商议空间,所言均与发文之ACG点无直接关联,
   亦非板规所谓“讨论中华民国政治相关ACG作品或ACG相关政策”,据本人“在未
   言法案内容、个人评论的情形下,提到‘立法’二字”,即被检举且判处执行之例
   ,以上例1、2、4则推文应皆违反4-11,尽管他们未必真要讨论政策或制度。
   (本人原推文后句的价值判断,乃对批评者而言,并非讨论该某法案。)
   个人认为这三或五则违例,于情于理可商,甚至不免荒唐。是以答辩本人原推文意
   涵,说明自己对立法二字、板规所谓“政治”的理解后,举之谨向板主群申诉,希
   请改判。
   当然,板主群可能觉得通篇胡扯离题,抑或认为申诉理由(三)已属本C_ChatBM板
   规A-6范畴,宜另行发文,我也完全可以理解及配合。
   又,若板主群不认为本人被检举案可联想、套用至那三或五例,则由衷希望能够拨
   空说明,为何云“立(某)法”违规,抑或本人违规另有所在。毕竟若真无法改判
   ,个人至少想要知道错在哪里,否则出桶之后终是动辄得咎,为了帐号着想,只好
   自行噤口,谅此亦非板规乃至一切法规订定之目的。
   以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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