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 #1WRiL1aj (C_ChatBM)

楼主: weichipedia (阿克西斯教小埋★骑士)   2021-04-16 09:42:10
一、判决文章代码
#1WRiL1aj (C_ChatBM)
二、申诉人ID
weichipedia
三、申诉理由
壹、本案应不构成4-19Ⅱ转录水桶使用者文章违规,理由如下:
一、从文义解释及客观上外表与内文而言,本文非属“转录”
所谓转录,系指以BBS转录功能,将他人文章自外站转入本站,或自他板转入本板。
举例而言,于本站文章列表中以^X快截键将文章转录至他板,即为转录之一种。
其特色在以,于文章列表中之标题会显示“转”字,且全文与被转录之文章完全相同。
(本站〈使用者手册〉-《3-5 转录文章》参照,https://imgur.com/AASZ52m.jpg )
而以截图方式、甚至以文字复制之方式引用他人文章,以PTT一般使用者之角度,
并无法当然认为此属转录之一种,而至多称为“转贴”、“引用”。
于文章标题亦无系统转录文章所生之“转”字,客观上自不属转录之一种。
退步言之,本文虽以截图方式引用他人全文,但本文并非仅有该使用者文章截图,
而在文章截图后均有附以文字评论,而与“转录”全文相符之特性完全不同。
职是故,本文无论从文义解释而言,或从客观上之文章标题、内文而言,皆非“转录”
二、从目的性解释而言,本文并非本条欲处罚之对象,即非属“转录违规”
本条转录违规之规范目的,乃是防止被水桶者以委托他人自他板转录,或是以信件转录
之方法,而达“秽土转生”之效,使本板水桶形同虚设。
而欲规避本板水桶同时传达自身之意志,其“秽土转生”具有以下特性:
(1) 发文者本身即为被水桶者之分身,或是受其委托发文、转录
(2) 客观上,发文者如同被水桶者之傀儡一般,传达被水桶者本身之意志
(3) 主观上,发文者认为“本人即为被水桶者之傀儡、或代为发文”
本案中,本文首先非自他板转录、亦非以信件转录,至多引用被水桶者之文章,
而纵内文有被水桶者于他板发文之全文内容,本文立场显与被水桶者不同。
立场既然不同,自无从认为本文乃是为传达被水桶者之意志,达到规避水桶之效,
而与本条规范所欲达成之目的不同,非属“转录违规”。
三、板主不得以“板主裁量权”为由驳回本申诉
所谓板主裁量权,系指板主于板规授权范围内,就事实是否违反板规有决定之权限。
而本人依前开所述二点理由,认为“转录”一词,文义上明确为BBS站转录之功能,
可得一般使用者所明确,非属不确定法律概念,板主就此并无裁量权可言。
是以本人认为,板主不得以板主裁量权为由驳回本申诉,
否则即属行使权限逾越板规授权范围,构成裁量逾越。
贰、本案应不构成4-19Ⅰ之未经同意转录违规
未经文章作者同意转录之规定,乃是源自PTT站规“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而来
其原文为“未经作者同意,于看板转载他人任何形式或内容之文章。”
本板规之“转录”乃是被站规“转载任何形式”所包含,首先可看出,
PTT站方刻意区分转录与转载差异,可印证本人前述转录之定义,自不待言。
既然板规为站规所包含,故重点乃是,本文是否违反站规“未经作者同意转载”?
然而站方并无明文指出,未经作者同意转载,应如何认定之。
如允许所有人检举而不附带任何证明,则板主难以判断,又容易造成滥诉现象。
本人认为,未经同意转载违规,应由当事人自行检举,
此一来确保当事人有诉之利益(他人检举难谓有诉之利益或公益考量可言)
二来亦可认定该文章确实未经作者同意转载,免去举证困难。
此说亦由Gossiping板所采(参见Gossiping板规总则,https://imgur.com/KDfIT85.jpg )
是以如既非当事人检举,由不举证,板主自应以无法认定事实为由驳回之。
参、给要考期中考的板主贴心懒人包总结
转录就是BBS站的转录阿,我明明就没转录不能硬要说我是转录,
PTT规定很明确就看的出来,之所以站规要写“转载任何形式”就是要跟转录做区别阿,
要不然站规就直接写转录就好了写那么长干嘛。
板规也很明确写是“转录”了,不能拿更不明确的“转载”去cover它阿。
阿这条就是怕说有人规避水桶才这样订的,怕被水桶的人委托其它人转文或分身转文
我的文章很明显也不是为了帮阿康规避水桶发文
文章就看得出来立场不同了,怎么会成立这条,你拿这条跟原本立的目的完全不同阿
阿你也不能说我是未经同意转载阿,如果说我未经同意转载应该要阿康本人检举阿,
其它人怎么举证我是未经同意转载,那这样是不是全部的转录都可以检举一轮了。
毕竟除非亲笔签名授权还是站内信授权,谁知道是不是未经同意转载阿
换句话说啦,就是要当事人检举才看得出来是未经同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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