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务] 自删免责、累犯计算重新定义一事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0-03-09 20:15:17
节录目前规定如下
第三章 使用者规范总则
3-5 违反规定而于判决前删改违规部份,使之无违规者,板主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
3-6 违反规定而受处罚完毕,再违反同一规定者,为累犯,依其规定得加重处罚。
3-7 〔直接水桶之加重〕
Ⅰ 直接水桶累计达三次者,提升一级罚则。累计达十次者,处永久水桶。
Ⅱ 同一文章因多重违规而直接水桶六个月以上者,处永久水桶。
接下来,将分为两个部分来详谈:(也就是本文主旨)
一、3-5 (判决前自删/修文者免责或从轻发落),是否应调整并限制可使用次数,或直
  接撤除此规定?还有,哪类使用者有使用此条款的权利?
二、3-6(累犯计算)及连带之3-7,是否应重新定义,以避免和第四章各项规定内容起冲
  突?
针对第一部分,先提及本人想到的选项:
甲:是否应保留此条款?如是,是否应进行调整或维持现状?
一、维持现状,不为任何修改
二、保留但修改,以限制单一使用者在受到永久禁言(水桶)前的使用次数
  (即顺应群组规中的部分说法:“设有警告条例的看板或小组请务必注意,警告也算
   是看板罚则的一环。为避免恶意再犯及统计上的争议,请不要加上重新计算的时限
   。”)
三、保留但修改,以限制单一使用者在一个年度的使用次数
  (这边的“一个年度”是指一个公历年或一个民国历年,而过了这个年份之后,次数
   将重新进行累积计算)
四、弃用废止、往后永久不再行使此条款
  (这大概是最不乐见的情况,但为了公平起见,还是提出此选项)
乙:承前项,是否应调整有权使用此条款的使用者?
一、维持现状(即板主群可主观认定是否使用)
二、明文规定:曾经违规或使用3-5 达一定次数(参见前项)者,无法再次使用
简述事由如下:
相信在使用3-5 的时机上,如果让有心人得以借机规避受处分,对于各位检举人,应属不
乐见的情况。
如果只是因为案件被检举人自行发觉有违规之虞,而在判决前删修一两次的话,这还处于
可接受的范围;但若屡次企图以此让本身免受板务处分,恐将引起更多使用者的不满。
针对第二部分:
经查现行板规中,有明示“累犯另计罚则”的如下
4-3 〔交友文违规〕
以下文章,超贴者不处分删文:
一 ACG类之征友文、揪团文、招募文,以单一游戏、单一社群一日一篇为限。
二 同一使用者之自介文相隔一年方可重新发表。
刻意多次违规者以累犯论,水桶三天。
4-4 〔洗文违规〕
Ⅱ 未经文章作者同意,短时间内大量推文且内容相近者,处直接水桶一周以
上。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Ⅲ 短时间内大量转文且未经申请者,处直接水桶一周。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一个月。
4-9 〔十八禁违规〕
Ⅰ 发文、回文、推文含十八禁内容者,处直接水桶三天以上。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一周以上。
Ⅱ 转文而违反前项规定者,处直接水桶一周以上。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一个月以上。
4-12 〔他板看板事务与风气违规〕
Ⅰ 发文、回文讨论其它看板或讨论区之看板事务、看板风气者,
      处直接水桶一周以上。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Ⅱ 转文而违反前项规定者,处直接水桶二周。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一个月以上。
4-13 〔本板看板事务与风气违规〕
Ⅰ 有以下情事者,处直接水桶一周。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一 非经7-1程序,或非[板务]、[统计]分类发文、回文讨论
本板看板事务、看板风气者。
二 于特定议题之[板务]分类下,讨论其他议题者。
Ⅱ 转文讨论本板看板事务、风气者,处直接水桶二周。累犯者,
处直接水桶一个月以上。但转录与本板看板事务直接相关之公告者,
不在此限。
4-14 〔发表公告违规〕
非本板板主发表或回复公告者,处直接水桶一个月以上。
累犯者,处永久水桶。
4-19 〔转文违规〕
Ⅰ 未经文章作者同意而转录文章至本板者,处直接水桶一周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Ⅱ 转录本板受水桶中之使用者之文章至本板,处直接水桶一周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有鉴于上述条款以外的各项板规恐有不明确之处,并导致板务执行时容易起争议,因此争
点在于,是否要修订 3-6 及 3-7 第Ⅰ款,或在3-3 第一项处加入“十天”及“两年”,
使之变成:
3-3 处罚之种类如下:
一 直接水桶:三天、一周、十天、两周、一个月、三个月、一年、两年、永久
水桶。
(即在两个选项中,择一执行调整)
这样一来,如果因该使用者累犯而需要提升罚则层级,曾受禁言一周者,就可顺理成章受
禁言十天处分,之后亦同。
综上所述,希望各位可以考虑,是否要请板主群修订相关行政规定,以避免后续问题之发
生。
如果认为需要修改,请“附议”本文。
以上,无任感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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