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务] 4-4 洗推文规定修改

楼主: laptic (无明)   2019-10-04 19:08:03
节录目前规定如下
4-4 〔洗文违规〕
Ⅰ 短时间内大量发文、回文者,处直接水桶一周以上。
Ⅱ 未经文章作者同意,短时间内大量推文且内容相近者,处直接水桶一周以
上。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Ⅲ 短时间内大量转文且未经申请者,处直接水桶一周。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一个月。
因近日 #1TbT0DWp (C_ChatBM) 检举文下的推文,让我开始质疑,板规第四章第四条第Ⅱ
款是否有存在之必要?
查旧版规定,节录如下:
┌─────────────────────────────────────┐
│ 文章代码(AID): #1EVMXJh4 (C_Chat) [ptt.cc] [公告] 交互式板规V.12.4 & 好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316841555.A.AC4.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6 Ptt币 │
└─────────────────────────────────────┘
6-4-3-1 短时间发同样推文于大量文章,定义为“蓄意推文洗板”,
由板主主观判定,一个月以上水桶处理。
姑且不论罚则,可知当时之版本,并未有“原作者同意即可洗推文”之但书
沿革上,也基本保持相同精神
┌─────────────────────────────────────┐
│ 文章代码(AID): #1O4SmF6d (C_Chat) [ptt.cc] [公告] C_Chat 条列式板规V.13.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77561359.A.1A7.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5 Ptt币 │
└─────────────────────────────────────┘
不过,之后,于 V14.0.0 版本中,加入“原作者同意即可进行该动作”之文字
┌─────────────────────────────────────┐
│ 文章代码(AID): #1OFmk2ly (C_Chat) [ptt.cc] Fw: [公告] C_Chat板规V14.0.0b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C_Chat/M.1480526722.A.BFC.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0 Ptt币 │
└─────────────────────────────────────┘
第六章 推嘘文(推文违规细项以及罚则)
6-2 使用者禁止于短时间内大量发表内容相近之推嘘文。
违反本条者警告一次。
6-2-1 若文章作者允许连续推文、嘘文或加注,则不受6-2之限制。
6-2-2 本条之违规与否由板主群认定。
而在其他看板的生态上,早已无记载该段“原作者同意即可洗推文”之但书
(不然若遭同一使用者连嘘,岂不是很倒霉?)
故此,希望发起讨论,研究该条规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改
以限缩有关权利
目前个人想到的建议(投票选项)如下:
一、维持现状(即前列之原版)
二、取比较严格的版本(硬限制,即直接删去第Ⅱ款、取消此权利,第Ⅰ款加入 [推文]
  字眼及累犯罚则、并将第Ⅲ款同时往上挪移为“第Ⅱ款”)
4-4 〔洗文违规〕
Ⅰ 短时间内大量发文、回文、相似推文者,处直接水桶一周以上。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Ⅱ 短时间内大量转文且未经申请者,处直接水桶一周。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一个月。
三、折衷方案(顾虑到有些人可能觉得太过严格,故有此软限制,即修改第Ⅱ款之内容,
  请参照绿字部分)
4-4 〔洗文违规〕
Ⅰ 短时间内大量发文、回文者,处直接水桶一周以上。
Ⅱ 未经文章作者于发文、回文内容中同意 (事后编辑、或于 C_ChatBM 等其
他站内外管道告知无效,须于发出时即提出该宣告),随即短时间内大量推
文且内容相近者,处直接水桶一周以上。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二周以上。
Ⅲ 短时间内大量转文且未经申请者,处直接水桶一周。
累犯者,处直接水桶一个月。
说详细一点,第三点建议主要在于
原作者必须在发表文章当初,即言明允许“连推或连嘘相同内容”之事
若无该宣告,则视同违规
若支持讨论修改 4-4 者,麻烦推文写“附议”
以上,无任感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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