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解释权的规范

楼主: jschenlemn (sinra)   2018-01-31 15:02:35
原文太多了就不引用了。
说难听一点解释权喔 ‘乱解释也没差啦,制衡力量就1申诉2罢免3开趴’
除此之外,我们这些小小板友顶多发发靠北文,写写上李鸿章书
遇到那种脖子装铁支的板主
在PTT历史上,都是用群众开趴的力量弄下来的啦(像是法西斯CCR洒花版)
这就是PTT的现实(或者规则)
板主自己不理会那些乌鸦靠北文,弄到跟版对着干,那是板主自己耍蠢没办法
重点是,靠北文也得议题明确,具有可行性的目标
写了一大篇对于解释权的论述,我想板主也只能回‘朕知道了,会注意’
不然也没有其他好回的吧
所以重要的是,‘提出你认为要怎么做,而且这样做更好的理由’
你的问题应该是‘S文锁文4-7连续技’产生的三个议题讨论
1.频繁使用2-2-Ⅴ作为处置手段之合理性?
2.使用2-2-Ⅴ后公告后,再犯者使用4-7是否过当?
3.依照2-2锁串之程序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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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频繁使用2-2-Ⅴ作为处置手段之合理性?
板规本来就不可能涵盖所有实体与程序法,用这条尽量做到依法行政并无不妥
除非先把‘西洽行政法’与‘板主程序法’订出来
但,这条是紧急情况下的必要处置,‘频繁出现,就要考虑订定更完善的实体法’
2.使用2-2-Ⅴ后公告后,再犯者使用4-7是否过当?
这点在板规写明了,而且基本上板规一直以来引战都有规定
‘S文后续发争议内容视为引战’
况且锁串公告时也注明了后续违规处置,
就板规明确性与处置手段上,锁串后再发以4-7处置并没有太大问题
而锁串前违规与否,另有规定
问题在于‘锁串必要性’与‘处置弹性’
3.依照2-2锁串之程序讨论。
板规仅规定争议文可以S,文章若S后争议不止锁文
锁串没有规定明确程序与处置
所以紧急情况下用2-2-Ⅴ空白授权,不能说错
但可以讨论有没有更好的作法
结论
程序上并没有太大质疑板主解释权的空间,因为本来就没有明订
最大问题还是在于‘锁串必要性’与‘处置弹性’
这点要质疑的是‘板主的裁量权’
而我之前也论述过了 #1QPR7M5Q (C_ChatBM)
以上论述,如果有什么扭曲你的见解的说法也说声抱歉
也希望你能够提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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