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PrinceBamboo判决案未合乎加重规定

楼主: jschenlemn (sinra)   2017-09-16 00:02:03
首先先感谢板主如此迅速的回应
不过如果板主要依据板规3-7累计达10次水桶而予以永久水桶
一样会有板规适用上的问题
更严重的将会导致累犯的引用标准错乱
首先,板规3-7
3-7 〔直接水桶之加重〕
Ⅰ 直接水桶累计达三次者,提升一级罚则。累计达十次者,处永久水桶。
当这条建立时,并没有板规3-6,因此造成了许多累犯认定上的问题
最大的判例就是阿康永桶,龙虎王之乱与GayLord改判。
因此,龙虎王之后PP前板主发了一个修正公告 #1Ow9eVdz (C_Chat)
将GayLord的永久水桶取消 #1P84c7A7 (C_ChatBM)
水桶累计的方式,正如我前篇文章所提出的算法。
并没有适用板规3-7。
之后的板规修正就多了现有条文3-6,“更明确的定义了水桶与累计的标准”
我认为已有改判判例的情况下,却使用不同的裁量标准,并不妥当
因此希望板主能够更正判决,依据过往判例从轻量刑。
如果累计水桶之标准真如j板主所认定
那么将会导致很错乱的问题
究竟是进去后出来再水桶才算累积一次
还是触犯板规一次就累计一次
可是这样与3-6累犯又要如何取舍,搭配
...等等非常多延伸的讨论
所以我才不希望一次提出那么多论点
先从简单的来看,总结来说
这个案例在过往也发生过累犯认定上的问题
而过往判例也显示,3-7之累计采用与3-6同样的定义
也就是‘进去后出来再犯才能算累计一次’
(本来3-6就是来修正并补充3-7与其他违规累计上的定义)
当然不能排除前板主漏判的可能
然而时间已经间隔如此长,不应视为无效之判例
应遵循过往处理之案例,给予合理的判决
就好比前板主漏掉检举时效,也只能予以事后修正,不能免除责任
最大的原则我认为,再有疑虑的情况下,应从轻处置
愿 板主明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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