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文的认定,我有一些疑问和一些想法想提出来讨论,
也可以直接跳过1.2.看3. 总结
1. 转录文章 vs. 提供文章连结
昨天在找以前的判例时,我也有看到allfate的推文,不过我觉得,
“转录文章”和“提供文章连结”的区分应该以是否有“节录到原文内容”来做分别,
节录原文包含ptt的ctrl+x(转录文章功能)、自行复制贴上原文及对内文截图。
理由说明如下:
以动作的结果看来,
提供其他文章的连结(包含ptt原本就提供的网址、ucptt或是其他平台的网址,
和提供文章代码(#1N_XXXXX),或者是讲说XXX板的第12345篇文章应该是类似的动作,
如果依照这样的准则来做判断的话,可能会多出很多不合理的违规情形,
对于c_chat板日常的讨论也会多出许多不方便。
假设现在依照判决把“转录”和“提供连结”归在同一类呢?下面继续讨论
2. 转录/转入文章未经原作者同意,采当事人检举制
我希望大家都能好好相处,可是如果今天遇到恶意检举事件呢?
以下情结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绝对是巧合。
某A因为抢老婆问题看某B不爽很久了,今天刚好B在讨论某部动画内容,
想到某A之前po过一篇文章是在讲该动画的精采片段,
于是在推文贴了A原文的文章代码或是ptt网址,
A看到推文之后就利用机会来到板务板检举B未经原作者同意转录其文章。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处理呢?
应该依照这篇判例删文送给B警告一支?
这样总觉得哪里怪怪的。
所以建议在转录文章的部份可以规定,除了ctrl+X的动作之外,
截图或直接复制文章内容超过7个字判定属于转录文章(这是抄论文参考文献的规定的),
其他提供文章代码/文章连结/文章编号等就不必去知会原作者,不然实在有点...
如果不这样做出区分,或许应该从转文者的目的去分别?
这部份还没想到细节,欢迎大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