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8888 (Don)》之铭言:
: 《尼古喵喵》因动画中清楚呈现七星香菸品牌,被认定涉及菸品广告而下架。但这里其实
: 有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呈现一个商品,是否就等于替它打广告?
: 我认为不能这样认定。
所以说什么都问 AI 只会害了你啊
你(叫AI)举一些药品广告什么的案子有什么用?
直接看真的被法院认定需要因为广告菸品被裁罚的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114 年度简字第 22 号判决
> 除张贴系争皮套之照片、价格外,并尚有“ZERO”“电子烟”“小菸”等文字之系争讯息
,非属贩售系争皮套必要之文字。又该讯息之“ZERO”系指由中国深圳Vaporesso设计并
生产之电子烟系列...
> 使消费者浏览至系争网页时,对系争讯息产生好奇及注意,构成足以使不特定人欲知悉了
解“ZERO”“电子烟”“小菸”等类菸品之情形,进而产生间接对不特定消费者促进使用
之效果
就算只是 ZERO 这样普通的英文单字,只要能够确定是哪牌子的电子菸
并且可以使人产生好奇与注意
就已经算是广告囉
还有这个案子并不是因为卖的是电子菸皮套所以违法
反而法院认定单纯只是皮套并不是电子菸的组件,是不违法的
跟菸厂有没有默许、有没有给钱都没关系(显然卖皮套的人没拿菸厂的广告费嘛)
主管机关也不需要去证明七星在尼古猫猫动画制作宣传中的角色
(这件也没证明这个中国厂商有啥角色 甚至适用的电子菸都停产了)
完全不需要是置入性行销,也完全不需要讨论是不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