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8888 (Don)
2026-08-21 13:46:38《尼古喵喵》因动画中清楚呈现七星香菸品牌,被认定涉及菸品广告而下架。但这里其实
有一个最基本的法律问题:呈现一个商品,是否就等于替它打广告?
我认为不能这样认定。
一、我国法律对“广告”其实已有相当一致的核心概念
释字第414号称药物广告是利用传播方法,“宣传医疗效能,以达招徕销售为目的”
释字第744号对化粧品广告也采相同定义:“化粧品广告系利用传播方法,宣传化粧品效
能,以达招徕销售为目的,具商业上意见表达之性质。”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23号同样指出,广告是利用传播方法“以达招徕销售为目的
”的行为。
菸害防制法第 12 条规定:“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组合元件,其促销或广告,不得以下
列方式为之:”之“促销、广告”虽实务上可以包括“间接促销”。但以法律用语之体系
解释观之,即使该法已删除对广告、促销之定义,但仍不能脱离“达招徕销售为目的”:
推销或促进菸品使用之目的这个核心。因此,绝对不是只要菸品品牌出现在媒体上,或少
数观众“看了想吸”,就当然成为广告。
二、“品牌看得见”和“替品牌打广告”是两回事
电影出现Toyota,不当然是在替Toyota广告;新闻拍到麦当劳招牌,也不会因此变成麦当
劳广告。
同理,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尼古喵喵》中的七星香菸属于广告,至少应说明:这个画面为
何具有广告、促销的性质,其直接或间接之目的,如何在于推销或促进菸品使用?不能只
从“品牌清楚可辨”直接跳到“这就是广告”。
如果判断标准只是:
“观众看得出这是七星”=“七星香菸广告”
那其实已经不是“禁止菸品广告”,而是变成了“禁止作品呈现可辨识的真实菸品品牌”
。
这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规则。若立法者要禁止后者,就应该明文规定,而不是透过扩张“广
告”二字来达成。
三、施行细则自己也承认:戏剧可以出现吸菸情境
《菸害防制法施行细则》明定,电视、戏剧等如果“确有因情节必要,出现吸菸之情境”
,应并同呈现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
这恰好说明法律本身就区分:
“戏剧呈现吸菸”≠“菸品广告”。
否则,如果戏剧只要出现菸品就已经是违法广告,又何必另外规定“因情节必要出现时”
应附健康警示?违法的广告可以因为加注警示,就由行政机关把他变合法吗?
当然,这不代表任何品牌露出都合法。但也显见不能仅凭“品牌清楚可辨”四个字直接认
定为广告,仍应依具体情节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四、广告促销定义需清晰,否则人民无法预见法律界线
行政程序法第5条要求行政行为内容应明确,法律管制言论时更应具有可理解、可预见的
界线。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一套人民事前可以理解的标准,主管机关可以拿出一个大法官、最高行
政法院、其他类似法规都不支持的定义,告诉创作者“我说是就是”,那就会产生严重的
法律明确性与可预见性问题。
菸品当然可以、也应该受到严格管制。但“国家可以禁止菸品广告”不等于“国家可以把
任何菸品画面都叫做广告”。
释字414、744 与最高行政法院实务其实都指向同一个核心:广告仍然必须具有宣传、推
销、招徕或促进使用的性质;就菸品而言,依法律用语的体系解释也不应脱离这些要素。
五、分析与结论
以“尼古喵喵”剧情观之,这部作品整体内容是在呈现吸菸成瘾、瘾君子的生活困境乃至
吸菸所造成的危害,其作品性质显然与“推销或促进菸品使用”有别。此时若不考察作品
的整体内容、呈现方式及语境,仅因画面清楚出现真实菸盒,就推定其为“促销或广告”
,实际上等于把“商品曝光”直接等同于“商业宣传”。
这种解释会掏空“促销或广告”这项构成要素。因为任何真实商品只要出现在影视作品中
,客观上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品牌曝光;若“被观众看见”本身就足以构成“促销或广告
”,那么新闻报导、纪录片、批判性作品乃至卫福部反菸宣导,只要清楚呈现真实菸品品
牌,都可能因为产生“曝光效果”而被认定为菸品广告。如此一来,“促销或广告”与单
纯的“商品呈现”便再无区别,而立法者既然把“促销或广告”设定为构成要件,则该要
件就应有作用,解释者不能解释成有没有这个要件都没差别,否则就是扭曲法律。而什么
叫“促销或广告”已经依体系解释有了清楚的定义,若行政机关可以恣意选择一个大法官
跟最高行政法院司法实务都不支持的定义,则该定义就违背了法明确性,法律用语定义可
以任意扩张,侵害言论自由造成文字狱。
综上,一部嘲讽菸瘾与显示吸菸对瘾君子危害的作品,不会因为为了描写菸瘾而画出真实
菸盒,就自动从“嘲讽菸害、批判菸害的创作”变成“以促进菸品使用为目的促销或广告
”。什么叫“广告或促销”,于法律之体系已有清晰一致的定义,国家当然可以反对吸烟
,但反对吸烟,不代表可以随意扭曲扩张法律的构成要件。
就是不能促销这个垃圾规定 原本我都会收集送的打火机或杯子 或 烟灰缸的 现在都没有促销包了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26-08-21 13:48:00只能说你找了个不知道菸商过去怎么玩广告的菜比八AI这些乱七八糟的沾边手段都是菸商以前玩过的所以最后才变成特别针对菸业一概打死的玩法
作者:
Xration (胤盛家ノ家庭事情)
2026-08-21 13:49:00作者:
serding (累紧地们)
2026-08-21 13:49:00AI slop pepeW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26-08-21 13:50:00最好笑的是 整个立论基点 菸商自己就承认他们这种连结
作者:
WLR (WLR™)
2026-08-21 13:50:00喵喵可以抽菸,但不准抽菸同时大剌剌地秀七星牌子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26-08-21 13:51:00不是立法者设定的 是菸商自己承认的
作者:
yomo2 (跑吧!!!)
2026-08-21 13:52:00法律的东西你找现在的ai讨论 搞不好还是免费版的你很猛喔
看的出来你问的ai很年轻啊,不知道以前菸商怎么洗过来的
作者:
GAOTT (杜鹃)
2026-08-21 13:54:00工三小= =
作者: radecml (随便) 2026-08-21 13:54:00
就玩烂的解释拿出来,真以为以前没人想到
作者: RWmeat 2026-08-21 13:54:00
噢是欧 那你怎么不去倡议修改
作者:
roywow (BeeeeeZ)
2026-08-21 13:55:00如果这部拍出来不是为了盈利我才信你
先去理解置入性行销,能够大方露牌子的都是跟品牌商协调过的产物,不然他会有各种方式去闪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26-08-21 13:56:00只能说原PO太年轻 也找了个超年轻的AI
年轻什么 你要指控尼古喵喵是置入吗 这在日本违法喔
作者:
WLR (WLR™)
2026-08-21 14:01:00实务就是敢露菸商牌子就叫你改,不给菸商擦边机会
作者: duelaylomo (魔法少年鲁蛇) 2026-08-21 14:02:00
我问了AI倒是说会这么严就是菸商以前最爱用影视作品玩置入性行销,电影演一半男主拿出一包烟开始抽,还要特别拍到菸品包装、品牌之类的
作者:
linzero (【林】)
2026-08-21 14:03:00就算菸商以前钻很大所以要一概打死,这上述说法那也应该
作者:
youdar (Yoda)
2026-08-21 14:03:00以实务来说,我们做电视置入行销也不一定会做强曝光
作者:
linzero (【林】)
2026-08-21 14:04:00落实在法规文字上,而不是随意扩张已有的法律用词
作者:
youdar (Yoda)
2026-08-21 14:04:00也有单纯就是露出 没有特别说、演、特写的 也依样会收钱不能这样简单区别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26-08-21 14:05:00你可以参考前面提过的MSA
作者:
linzero (【林】)
2026-08-21 14:05:00随意扩张已有解是乍看是很方便,但其他法规也因方便来扩
作者:
youdar (Yoda)
2026-08-21 14:05:00像我们以前替某个大厂置入卫生纸 他从头到尾就是放在那
作者: radecml (随便) 2026-08-21 14:05:00
一般媒体制作传播内容就是不想有争议麻烦会刻意避开,今天制作方自清跟同意修改遮蔽就代表没广告的赞助问题,要特意去打这法条解释也不是不行啦只是没什么意义
作者:
youdar (Yoda)
2026-08-21 14:06:00也没做特别描写
作者: radecml (随便) 2026-08-21 14:06:00
到底是挺动画还是挺烟牌
作者:
paladin90974 (èŠæ¨‚ä¸ãƒ‘ラディン)
2026-08-21 14:07:00我只能说本版主流民意就是尼古喵喵有违法 违中华民国的法
不要以为所谓打广告就是人出来拿厂商的东西念稿好吗?广告分很多形式,可以出现牌子的就是双方谈过了,不然人家可以告你侵权,就这么简单不告不代表告不成或者使用合理
什么世界性 你还没有认知尼古喵喵只有中国(含地区)有问题吗 网飞全球上映都没问题
作者:
WLR (WLR™)
2026-08-21 14:07:00主管要求不露牌子,这还要反驳就只是在替菸商说话而已
作者: MythWalker 2026-08-21 14:08:00
之前法官才说不要用AI写诉状,你很勇喔
作者: hamayuu (浜木绵) 2026-08-21 14:08:00
商标是别人的东西,先理解这点好抱乱用别人东西不知会是可能出事的
很多戏剧类的置入性行销就是放一个物品在那而已 一罐可乐之类的 不是一定要主角手捧著说这东西真好才叫广告
作者: hamayuu (浜木绵) 2026-08-21 14:10:00
你没看过那种节目喝水都要把那层塑胶膜割掉的吗?就是怕有疑虑
作者:
paladin90974 (èŠæ¨‚ä¸ãƒ‘ラディン)
2026-08-21 14:12:00现在风向就是叫你改 你就改 不要去争这个没有意义我个人是同意这个观点啦 ACG哪次不跪 不差这次
作者:
kira925 (1 2 3 4 疾风炭)
2026-08-21 14:14:00先拿AI装不懂 然后开始写一些杠精废文
作者:
foxey (痴呆小咖)
2026-08-21 14:17:00法条谁负责执行? 你吗? 执行的公家单位认定你不服气去提行政诉讼啊 我们等著看法院认证就好
作者:
Gouda (gouda)
2026-08-21 14:21:00违不违法不是看民意 真的选举选到什么都看民意了吗..
作者:
snocia (雪夏)
2026-08-21 14:24:00立法院会议纪录还真的会被法院参考
作者:
paladin90974 (èŠæ¨‚ä¸ãƒ‘ラディン)
2026-08-21 14:24:00症结点在于是否构成广告的事实 才能用12条成立检举一派是你有放商标 不管是否在中华民国境内能取得产品都违规 一派是买不到产品就无法构成促销与广告 自然没有违规 不过目前最多的是不要管这么多 听话 叫你改就改派
作者:
yomo2 (跑吧!!!)
2026-08-21 14:42:00好多杠精 推文还有那种菲律宾都变成不可分割的了是吧
作者: MIOAAZO (脱非入欧) 2026-08-21 15:01:00
其实这种如果要知道实务运作标准最直接的应该去找卫福部函释 应该有相关 当然有种一点也可以被罚再打行政诉讼厘清 但厂商不是白痴 不会为了这种破事跟主管机关对干
你有发言的言论自由,乡民也有反对你言论的言论自由,很公平。
作者: MIOAAZO (脱非入欧) 2026-08-21 15:06:00
实务运作标准(函释)比立法意旨及法条构成要件更限缩 其实不是那么少见 公司法里就很多 所以不用太意外
然后对你的回应是“只有你认为”没用,全面防堵菸商置入性行销就是现在全世界的普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