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638
>刑法第210条的伪造变造私文书罪:“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私文书:伪造私文书是指没有制作权的人,制作虚伪的私文书。所谓“虚伪的私文书
”是指非出于私文书上所示的作成名义人的文书,也就是说对外足以诈骗别人,使别人认为
此虚伪的文书,是与作成名义人具有同一性的文书。
>2. 多数学说则认为,文书的公共信用,着重于其作成名义的真实,但其记载内容的真伪,
亦不容忽视。因此,所谓的伪造,不仅作成名义人须出于虚捏或假冒,文书的内容亦须出于
伪构,亦即如果文书的内容和真实一致者,就算非其名义人所出具,亦因不足以生损害于公
众或他人而不予处罚。
>本例中,如A虽擅自书写借据并冒签B知名字,但因文书之内容和真实一致,故A不用成立伪
造私文书罪。
两本的内容一致
>变造私文书:是指无权修改私文书内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实文书的内容,故原本变造行为
的客体必须是真实的私文书。
不是修改真死亡笔记本
也就是说谢班尼或者N所做的
只是按照原著内容照抄写了一份,从定义上既不是伪造私文书,也不是变造私文书,顶多算
侵害著作权
网上查了一下,有误还请指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