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盘法律系来回一下这篇,顺便做一点点法普,让大家可以了解一下万恶的法律人在想什
么xd
[文长慎入]
精神疾病以及未成年刑责是一个范围很大的问题,不过以法律的角度来说还是必须先回归
从刑罚的目的以及犯罪阶层理论来看。但碍于篇幅,以下只会针对目前一般法律系学生会
学习到的理论进行介绍(换句话说其实还有很多其他理论的主张是和以下叙述的主流理论
不同的),也没办法详细说明这些理论的整个历史与思想脉络,这部分只能请大家见谅。
另外请注意本篇所称的刑罚是以自由刑(也就是监狱)为主,死刑为辅。
若大家去翻阅任何一本刑法总则的教科书,或是简单的google一下,基本上都会告诉你刑
罚的目的主流来说不外乎以下两个:“应报”与“预防”
所谓应报基本就是来自于大家熟悉的“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也就是“恶有恶报”
这种看似相当理所当然的基本正义追求。换句话说,“刑罚”乃是犯罪者,因其“犯罪行
为”所应得的后果,是一种基于本然的道德义务(比如正义),而这是不需要考虑“好处
”的,刑罚目的就是“遵守基本的道德义务”或“实现基本的正义”。(中研院法学期刊
第15期,页207~282)。也有人认为犯罪系透过不法行为牴触法规范之行为,其片面地破坏
社会共同生活成员在法秩序中的平等地位,造成一个失衡的法律关系,由于其行为的方式
是滥用其个人之行动自由,就此而言,犯罪者无法运用其理性之能力进行自律,因此,国
家需以于司法与执法者的角色介入,以他律的方法导正失衡的法律关系,按照犯罪行为之
不法与其所造成的损害暂时限制其自由,此一限制与剥夺即为刑罚(徐育安,台北大学法
学论丛,第 124期)。
而预防可以分为两类: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透过刑罚来
“威吓”一般人民,使其因害怕而不敢犯罪(这就是为何古时候有“游街示众”),或是
以此来“教育”人民,让人民知道什么事情不能够做。特别预防则是针对犯罪者,透过刑
罚“矫治”其行为(也就是大家最讨厌的有教化之可能),或是单纯把这些危险的犯罪者
与社会进行“隔离”,使其无法再危害一般人。
而以现代的刑罚学与监狱学思想来说,大多比起应报会更重视且更多的讨论预防,原因我
想大家应该也能够理解,毕竟从理性上来说,刑罚究其根本还是要用来维持社会秩序安定
,就这个功能性来说,比起带有一些情绪性、难以明确定义的“正义”概念,预防显然是
更直接的。
了解刑罚的基本目的后,接下来就可以大略上说明一下在法律上判断一个人是否成立犯罪
的方法。目前台湾(和德国)主流的理论是“三阶理论”(至于这个理论是怎么来的就是
一个非常长的欧陆哲学历史了xd),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要成立犯罪,大致上必须符合
以下三个条件:
1. 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客观上要符合刑法上所描述的某种行为态样(也就是所谓的
罪刑法定),主观上则必须有故意或过失,而且行为与结果间具有可归责的因果关系(这
句话只是为了描述得更精准一点,和本文主题无关可以忽略)
2. 违法性:行为人没有法律所例外赋予的阻却违法事由,包含紧急避难(刑法第24
条: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与正当防卫
3. 有责性:行为人的行为是值得被非难的,以台湾法律而言主要就是在讨论行为人
需有“责任能力”,其考量的因素包含需达到法定年龄(未成年(刑法第18条))、精神
及生理状态(精神疾病(刑法第19, 20条))等
写到这边,聪明的C洽版友们想必应该都看得出来,上述三个条件中,构成要件该当以及违
法性这两个要件在逻辑上是相当直接可以理解的,有问题的就是有责性。换句话说,这篇
文要讨论的问题可以被分成两个:(1)有责性为何是成立犯罪的要件,以及(2)未成年以及
精神疾病为何是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
我们先讨论第一个问题:有责性为何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这就要提到有责性这个条件的假
设:刑法假定个人有“自由意志”(非决定论),行为人于行为时有能力决定遵守法律或违
背法律,却决定从事不法行为,此种“他行为可能性”是罪责非难的基础(薛智仁,刑总
讲义)。此外,即便认为人不可能处于绝对自由的状态,人所为的决定,会受到自己人格
、心理因素的支配,或受到外在环境或社会条件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只要是一个心
智成熟与健全的人,尽管受到各种不同的内在因素或外在环境影响,仍然被假设可以保有
某程度的自由空间,可以在种种制约之下,自由地在合于规范与违反规范之间进行决定与
选择,且尽量让自己的决定以符合法律规范的方向进行(王皇玉,刑总讲义)。举例而言
,即便现代的心理学以及犯罪学研究都表明,被家暴的小孩子,因为创伤等缘故长大后有
较高机率成为暴力犯罪的加害人,但显然仍有一大群受虐儿童在他长大后成为一个守法的
公民,也就是说人类永远有机会能够去选择遵守法律。综上,有责性要件的基础即建立在
人有自由意志的假设之上,人有选择为合法行为而不为,却为违法行为的自由,而他选择
违法时,就应该被非难。所以,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在刑法上为何比较难以去非难的
原因,也就是第二个问题的答案就在于,这两类人似乎并非是一个心智成熟与健全的群体
,而不具备足够的判断力与自由来决定是否为合法行为。
换句话说,有责性这个要件是奠基于“人类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意志足够去自由选择是否
遵守法律”这个前提下的,也就是说刑罚其实是基于道德上的可非难性,如果一个人欠缺
足够的自由意志(例如精神病患者),那就难以用道德来非难他,亦无法用刑罚来处理。
举一个比较不妥xd的例子,如果一只有狂犬病的狗咬伤了人,我们不会认为这只狗有道德
上的错误,毕竟这只狗根本无法分辨他的行为是否正确,那我们就不会想要用刑事审判来
处罚这只狗。当然,大家可能会说我们还是会把只狗关起来或直接杀掉以绝后患,那为何
人不可以呢?这个我们下面会进一步讨论。
于是,若我们姑且先不讨论在刑事程序中取得精神鉴定的困难度以及程序,以及医学上精
神鉴定的可信度等程序面、实际面的问题(举个例子,小弟我为了服务学习学分被迫去某
协会当志工时,曾看过一个受虐儿的案件,记得法院好像找了三个大医院的医师来验伤,
得到了三个不同的鉴定结果,医师们还在法庭上吵架xd就可以知道所谓的科学、医学尤其
在法律程序中其实也是有许多人为的因素干扰,常常并不是这么精准),我们就可以回到
前面提到的刑罚的目的,以此来分析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疾病患者等欠缺有责性(自由意志
)之人实施刑罚是否能够达到我们预期想要的效果。
如果比较从预防的观点出发,我们就会去考虑对未成年与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刑罚,是否能
够达到预防的目的。以一般预防来说,处罚未成年与精神疾病患者是否能够“威吓”、“
教育”一般民众呢?显然是较为困难的,毕竟一般民众的状况与这两类人有一大段差距。
而特别预防的话,我们确实可以透过对未成年与精神疾病患者的刑罚来达成“隔离”的目
的,但能否“矫治”这两类人就很有疑问了,毕竟未成年与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的应该是教
育与治疗,把他们关到监狱他们是很难“从良”的。大家可以想想看把一个不良少年关进
监狱后,他身边就只会有一堆比他更大尾的大哥大姐,这显然不是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这也是为何北欧的监狱要设计的如此豪华舒适,因为他们相信只有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中才
能够提升矫治的效果,近朱者赤)。所以,如果想“预防”犯罪,除了隔离以外,对未成
年与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刑罚似乎很难达成目的,这也是为何我们会用少事法等特别法而非
刑法来处理少年犯,用强制治疗等处分来处理精神疾病犯罪者。
那么如果是“应报”的观点呢?这个就比较是哲学的讨论了,我自己目前也没有一个能够
说服自己的理由来说明对“欠缺足够能力去自由选择守法与否的人”进行刑罚,是否符合
应报的正义。不过就像前面提到的,比起应报会一般来说更重视且更多的讨论预防的功能
,所以综合判断起来为达成“应报”这个目的的权重可能就比较低一点。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以现行主流的理论而言,未成年以及精神疾病患者因为欠缺足够能力
去自由选择守法与否,因此并不具备有责性;而逻辑上来说对未成年以及精神疾病患者等
欠缺有责性的人实施刑罚,其实是比较难达成刑罚的预防目的,自然就不适合使用所谓“
犯罪”的概念与刑罚来处理。这就是为何我们会需要除了自由刑与死刑以外的措施来处理
这类案件。
再回到前面那个不妥的狂犬病例子。为何我们可以接受把狂犬病的狗永久关起来或直接扑
杀,但对人却不这么做呢?这里面除了有显然的人权考量之外,我个人认为另一个最重要
的理由,我想也是法律人与一般民众想法比较脱钩的地方就在于,永久关起来或直接扑杀
,显然是非常着重想要达成“隔离”这个目的,而这也是一般人最在意的目的,毕竟对你
我而言,犯罪者有没有得到矫治根本就不关我的事,政府应该要做的是优先保护我们这些
守法的公民不被伤害,其他的都是次要的。而对被害人和其家属来说,当然也会优先重视
自己的应报需求是否有被满足。但从法律也就是国家的观点就会是比较综合评估威吓、教
育、矫治、隔离这四个,尤其矫治这一项在现代人权思潮下受到相当大的重视,且对于少
年犯来说若能矫治成功将会成为国家未来的重要劳动力,因此在政策上的选择和一般民众
的优先级会有不同。
当然以上都只是现行法学上的主流观点,实际上也有不少破绽。比如说依照刑法第18条设
定的未成年年龄,我们能否认为未满18岁的现代人欠缺足够的自由意志来决定是否遵守法
律呢?个人认为是很有疑问的(btw成年的年龄其实是司法心理学中一个很热门的领域,大
家有兴趣可找一些相关资料)。而我们的司法系统对于精神疾病犯罪者的处理,不管是事
前的预防、事中的鉴定与事后的管束,都有相当多资源不足(例如实施监护处分的精神病
院因为属于嫌恶场所,故常常找不到地方盖导致数量不够)与程序不够细致的问题,导致
实际执行的结果并无法符合预期,包含应该受监护处分的人却在外面趴趴走等。另外对于
“应报”这个目的的达成也是主流理论比较欠缺的,我个人自己是认为刑罚与应报本身某
种程度也是作为人民情绪宣泄的窗口(就像古时候游街示众都要让平民百姓沿路丢鸡蛋吐
口水),是统治者安定社会秩序与稳定人民情绪的一种手段,因此在法政策上确实可能是
一个考量的点(当然,这种做法是否“正义”的就很有问题了)。
再来来谈一下原文的标题:未成年与精神疾病是否真的“无敌”?我想这可能要取决于我
们对“无敌”的定义什么。如果我们是以“要不要进监狱”为标准,换句话说追求一种与
一般人之犯罪后果的形式平等性的话,那么这两类人在台湾或许接近无敌。但如果我们是
以“有没有受到惩罚”为标准,那么就现行法律来说,依照刑法第87条,精神疾病犯罪者
的监护处分是可以无限期的延长的,换句话说即便患者犯的罪不至于无期徒刑,也能够透
过不断的延长监护处分达到事实上无期徒刑的效果,我想作为“惩罚”应该是足够了吧。
而就少年犯来说,先不说当他超过18岁后就会失去这个保护伞,依照少事法第27条,若情
节重大少年法院依然有权能够移送检察官起诉(只是自由行刑度会减轻,以及不得死刑)
,也能够达到一定“惩罚”的效果。
最后,法律这个东西就像是写程式的时候用if else switch列举现实世界所有可能发生的
事情,所以不论怎么修基本上都一定会存在漏洞的,尤其是在程序面,而肯定会有人特别
倒霉就刚好碰到这些漏洞而遭遇不公平的对待,但这个有时候讲难听一点就是社会的风险
,我们只能够尽力降低,但他永远不会是0。而我想大家应该都知道台湾暴力犯罪的情况
在全世界其实都是相对良好的,换句话说跟世界所有国家比起来,在台湾碰到暴力犯罪的
风险是比较低的,台湾有更多风险更高、更容易碰到的犯罪型态需要我们关注(例如诈骗
),针对精神疾病患者以及未成年的重刑化,或许比起是否客观上能够降低暴力犯罪与提
升治安,对于我们心理层面的安抚效果更为明显。
希望本文可以带给大家一些不同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