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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民事简易判决
112年度北简字第9214号
原告:
春鱼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自己查)
上列当事人间请求给付违约金事件,本院于民国113年8月21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诉及假执行之声请均驳回。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判决主要内容是海卿不用赔春鱼五十万,至于解除/终止契约不在本件判决范围里面。
原因则是,根据双方契约,假设其中一方违约,应该要限期补正。但是原告没有给14日
限期补正,就直接请求赔偿跟契约不符。
且契约内容部分条款动辄得咎。没有举证惩罚性违约金为何要到最高数额五十万,所以
判决春鱼败诉。
所以当初是无缝转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