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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ACGN 创作权益推动协会的推文
各位好,我们是“ACGN 创作权益推动协会”,《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下称《儿少条例》)修法的进度,已于2024年7月12日晚间11时30分,依序二读、三读通过,将于总统公布后施行生效。
在与立法委员沈伯洋、蔡易余委员确认后,法条内容及立法理由,皆与6月19日“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党团协商送出之法案内容一致,而本文在此针对目前对于本次修法较为常见之疑义稍作说明。
.立法理由的拘束力
立法理由没有强制拘束力,但仍然有相当程度的作用,譬如引导法律的性质和解释适用方式,避免在适用上出现歧异和不符法规适用目的。另外,当事人也能以立法目的向司法机关主张,以此作为司法审判的参照依据。
.《儿少条例》与《刑法》第235条的适用差异
原则上在《刑法》第235条中,有《司法院大法官第617号解释》作为但书,侷限了“限制
级出版物被认定为猥亵物”的范围,区分“软蕊”及“硬蕊”,若“软蕊”已有足
够的过桥机制,那便无触法之疑义;而“硬蕊”则需由控方佐证其“无艺术性
、教育性”等抽象概念,故也难以成立其罪嫌。
《儿少条例》在修法前,相对较为容易被定罪,即造成“儿少性剥削”;修法后将除了“无法肉眼辨别之拟真图画”、“以真实存在之儿少为创作背景之图画”外,其余虚拟图画内容回归上述之《刑法》第235条适用。
因此在法案生效后,若虚拟创作未涉及真实、拟真儿少,且具有完善过桥机制,便无触法之疑虑。
.虚拟创作在经历“iWIN 事件”后,有了什么变化
在修法之前,事实上在法律适用方面非常模糊,包括判断标准上的疑虑,以及如“iWIN 事件”般之任意适用的问题;修法之后,法律模糊性缩减,可以更有效判断什么程度可以被称违法,或是让大家更清楚什么样的行为具有何种程度的法律风险,环境变得比事件前更有保障。
未来,在总统公布、法律生效后,“iWIN 事件”将在此暂时告一段落,我们将持续关注后续相关议题之发展,为创作权益继续努力,感谢各位一直以来的关注与支持!
这下就真的算是结束这场闹剧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