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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们是“ACGN 创作权益推动协会”,先前我们关注并号召连署的公共政策参与平
台议案“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为中心减少创作相关法律上使用评价性之不确定法律概念,并
确保落实文化基本法”,本日已由主管机关文化部作出正式回应。
文化部在回应中指出,《宪法》第11条写明“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而在出版法废止后,言论及出版自由获得完全保障,出版品内容系依出版自律、民众他律
及相关法规办理。
文化部表示,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4条授权规定《出版品及录影节目
带分级管理办法》,支持出版自律组织向业者、儿少宣导出版分级,并依同法第46条规定,
并与相关机关共同支持“iWIN”维运。
文化部也提到,近来生成式 AI 之快速发展,有可能真伪难辨或创造不存在之资讯,涉
及智慧财产权之争议或人权等侵害,尚须专业评估其产出资讯与风险。对此,为因应数位科
技发展带来的法制面冲击,遂将召开“数位政策法制协调专案会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担
任幕僚单位,邀集相关部会共同研议 AI 及个人资料保护等数位法制协调事项。
本协会肯定文化部之回应内容,其在扶植图文创作、支持动漫画出版产业的基础上,表
达应兼顾保护儿少及创作空间与自由之立场。而我们也认同,其支持在鼓励创作、出版的同
时,适当推动并辅导业者分级自律,以令公众能够对不同文化和创作表达形式的理解与接纳
,守护本国自由与多元之创作环境。
最后,我们持续等待卫生福利部在协调会中承诺提出之函释,盼能与文化部立场一致,
共同守护儿少权益与创作自由两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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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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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说明
一、本部自105年起,规划推动文化基本法立法,历经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及多场公听会、
全国文化会议分区论坛,于107年完成研订文化基本法草案,108年5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
并奉总统于同年6月公布施行,确立国家文化发展基本原则及施政方针。
二、《文化基本法》第3条已明定:“人民为文化与文化权利之主,享有创作、表意、参与之
自由及自主性。”按基本法之性质系属政策宣示之作用,真正落实该特定领域事项,仍必须
要由该特定领域事项之相关法律,将其内容具体化,以为施行之依据。
三、本部依职权办理文化设施与机构、文化资产、文创产业、影视音产业、出版产业及艺术
发展等之辅导、奖励及推动,研订各项奖补助法规据以办理辅导及奖补助措施,落实文化基
本法。以出版产业之辅导为例,本部向尊重创作及出版自由,并持续补助青年创作、漫画创
作,举办金鼎奖、金漫奖,鼓励原创出版及推广阅读,积极推动出版产业振兴方案,促进产
业发展。
四、《宪法》第11条:“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出版法废止后,言论及
出版自由获得完全保障,出版品内容系依出版自律、民众他律及相关法规办理,本部依“儿
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4条授权规定“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管理办法”,支持
出版自律组织向业者、儿少宣导出版分级,并依同法第46条规定,并与相关机关共同支持“
iWIN”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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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办理情形
就提案人之提议内容,经本部去电提案人了解,也与近期部分平台网页内容因涉及“儿童及
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经“iWIN网络内容防护机构”(以下简称iWIN)通知平台先行自律限制
浏览或下架,所引起对非真人图画、二次元作品适用该条例及相关判断标准之讨论相关,谨
就提案人建议,依次说明如下:
一、本部基于扶植图文创作、支持漫画出版产业之立场,除第一时间将民众意见转请卫生福
利部参考,请该部考量虚拟创作与真实儿少之根本差异性,妥适评估相关之判断标准,兼顾
保护儿少及创作空间与自由外,并主动提供相关公协会、业者联系资讯予该部,建请后续相
关会议持续邀集漫画创作者及产业代表参与,以达社会沟通。本部持续洽询了解漫画创作者
及产业建议,也尽可能广蒐网络社群中相关讨论,以充分了解创作者、业者及动漫爱好者意
见。后续卫福部、iWIN等召开会议亦已确实邀请创作者及业者代表与会研商,如卫福部113
年3月召开研商会议,除邀请法务部、内政部等公务部门,也采纳本部建议,广邀相关动漫
出版同业、动漫企划人员职业工会、动漫画推广协会、ACGN创作权益推动协会等与会交流。
另iWIN于113年3月至今,已召开2场次案件处理标准会议,亦参采本部建议广邀ACG创作者及
漫画职业公(工)协会、平台业者、法学专家等讨论处置流程。
二、《宪法》保障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以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资讯及实现
自我之机会。另《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人于著作完成时享有著作权。但本法另有
规定者,从其规定”。我国藉《宪法》、《著作权法》,保障创作者得以自由创作,并能够
拥有及保留对其创作作品的所有权利,防止任何未经授权的利用或侵害;惟宪法对言论及出
版自由之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性质而有不同之保护范畴及限制之准则,于符合宪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得以法律明确规定对之予以适当之限制。(参见司法院释字第617号
)。至有关提案人于提议内容表示刑法“猥亵之定义不严谨”一节,经本部函询“刑法”主
管机关法务部表示意见,摘述如下:猥亵虽属评价性之不确定法律概念,然猥亵定义已臻明
确,且其意义并非一般人难以理解,并无“猥亵之定义不严谨”之疑义,仍应综合相关客观
情状依具体个案判断。
三、本部鼓励创作、出版,同时推动业者分级自律,并非限制创作自由之手段,而是藉进行
适当内容分级和标示,提供公众对不同文化和创作表达形式的理解与接纳,以守护本国自由
与多元之创作环境。
四、近来生成式AI之快速发展,其生成结果因受限于所学习资料之品质与数量,有可能真伪
难辨或创造不存在之资讯,涉及智慧财产权之争议或人权等侵害,尚须专业评估其产出资讯
与风险,行政院已订定“行政院及所属机关(构)使用生成式AI参考指引”,并因应数位科
技发展带来的法制面冲击,召开“数位政策法制协调专案会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担任幕
僚单位,邀集相关部会共同研议AI及个人资料保护等数位法制协调事项,国科会为协调统筹
单位。另数位内容尚涉及著作权法等智慧财产相关法规,均为经济部主管,本部将配合相关
部会修法推动期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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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采情形
一、本部建请儿少法主管机关卫福部及维护儿少网络安全机构iWIN,于召开涉及创作产业之
相关会议时,应邀集创作者及产业代表等利害关系人与会,以达充分讨论及共识,相关机关
(构)皆已参采办理。相关会议本部均派员出席,除适时协助转达业者意见,并于会议上明确
表示本部扶植漫画等文化创作产业、辅导漫画业者自律及分级以兼顾保护儿少及创作自由之
立场。
二、本部持续支持出版自律组织向业者、儿童及青少年宣导出版分级,在鼓励创作、奖补助
出版的同时,辅导业者自律,兼顾保护儿少阅听权益。
三、本部就数位政策法制之研议,已成立数位政策法制专案小组,本年度并规划以美国、欧
盟、日本等实务及法制研究,研拟我国“文化艺术应用生成式AI 规范指引”草案 ,作为本
部因应AI 相关议题之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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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推动规划
卫生福利部刻正汇整近期相关会议讨论意见并进行研议,本部也将持续参与相关会议,扮演
卫福部与创作者、业者之间的沟通桥梁,期盼能在妥善沟通合作下,兼顾儿少权益,更能守
护台湾珍贵的创作自由环境,并将针对数位政策法制,配合我国人工智能法制之推动,持续
研议办理及精进相关文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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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取自:“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为中心减少创作相关法律上使用评价性之不确定法律概念
,并确保落实文化基本法。”机关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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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没有明确表态排除二次元创作,不过有积极参与相关会议的话,至少会与管制派的卫
福部产生拮抗。
现在就看卫福部是否会遵守之前的承诺完成排除二次元创作的函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