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simati (星咏み)》之铭言:
: 最后算是额外提到法务部及检察官还有司法机关的问题,后面举的例子其实就像我们平常说
: 的抽法官一样,上级单位不管卫服部、法务部其实都这样认定,但法院给出来的答案就是不
: 一样,那该怎办。
沈伯洋委员、蔡易余委员提的修正案主要就是为了解决这种状况,
没有动法条本身,但是以异动条文理由的方式避免检察官和法官误解条文:
https://lis.ly.gov.tw/lygazettec/mtcdoc?PD110110:LCEWA01_110110_00146
二、查本法 2023 年之修正,
将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含括漫画、绘画等虚拟儿童色情产物,并假设持有虚拟儿童
色情图画对欲望之刺激具关联性,观看后可能采取实际行动伤害儿童或少年之行为;
惟此假设欠缺实证研究,未考虑单纯持有者却未犯下相关犯行之人,
亦欠缺对少数文化族群言论表现或资讯流通之保障,显有未当,且本法立法之意旨,
系为防制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
保护其身心健全发展,故以刑罚处罚之范围,仍应以实际受侵害之儿童或少年为限。
三、爰此,本法所称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
自应排除虚拟儿童色情之产物,惟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制造之儿童或少年色情仿真图画、
拟真之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以及以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为创作背景之色情图画,
因有侵害个人法益之虞,影响特定儿童或少年之名誉或隐私,仍有处罚之必要,是故,
本法所称之图画,应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制造、拟真绘制或以真实存在之儿童或少年为
创作背景之色情图画为限,于此范围外之虚拟儿童色情创作产物,
则应采取明确可行之防护措施,限制儿童及少年接触、浏览,以确保其身心得以健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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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虚拟创作色情以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成案的原因,
基本上都是检方和法院处理案子的时候参考2023年的立法修正说明:
(三)又考量刑法修正条文第十条第八项所称性影像指一定内容之影像或电磁纪录,
并未包含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
而衡酌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之物品包
括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片,其立法理由揭示,
处罚持有儿童色情物品之主要理由系儿童色情图片对欲望之刺激具关联性,
观看后可能采取实际行动伤害儿童,
嗣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于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为现行名称及全文,
上开第二十八条规定修正移列为第三十八条,
将原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图片”修正为“图画、照片”,
即为保护儿童及少年身心健全发展,避免儿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
从事色情表演或作为色情之题材而助长性差别待遇意识,
避免观看儿童或少年色情图画、照片之人,采取实际行动侵害儿童或少年,
提高犯罪之危险性,爰现行第三款之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仍有规范必要,
避免因观看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行为之素描、漫画、绘画等色情图画,
致进一步侵害儿童或少年。
另考量实务上仍有使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语音(如色情电话)之情形,
为避免儿童或少年遭受此类性剥削,爰于第三款增订是类语音,
亦为儿童或少年性剥削行为。
去年修法的时候,
立院参与的委员都认为这边的“素描、漫画、绘画”是指以真实被害人为素材而制作。
这点立院法制局的法案评估报告也是这样认为的:
https://reurl.cc/Gjbog3
(↑这是doc档)
另依本草案第39条修正说明第2点,
“有关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少年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者,
考量实务上多有因朋友转传而误触法令遭裁罚之情形,为避免迳处刑罚过苛,
并考量观看、听闻此类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后…”,爰依前开所指之实务经验,
因朋友转传而持有儿少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不雅照片之“性影像”,
却与持有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如可清楚辨识为受害人之素描、
录音等,或经绘制而成之漫画、多媒体档等),恐因法条适用不同而有不同之处罚,
显见本条依无正当理由持有之客体不同而为不同之处罚规定,并未衡及对被害人法益侵害
、影响及危险性之差异,显有不足。
只不过修法完后,保护司就拿着法案去函iwin要求他们业务增加虚拟创作这项。
接着iwin也只好拿着看似令箭,实则鸡毛的公文去处理案子。
保护司这种扩大解释也产生了一个问题:
因为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没有定义什么是“儿少”,
所以参与此事件的法界人士均认为应该回归“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的:
本法所称儿童及少年,指未满十八岁之人;所称儿童,指未满十二岁之人;
所称少年,指十二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
也就将儿少定义为现实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士。
但是保护司司长则认为: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不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的母法,
所以这定义不适用。
那照司长的讲法,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的“儿少”是什么?
还真的没定义、也没人知道。令箭直接变成一根大鸡毛。
所以沈伯洋委员、蔡易余委员提的方案若是通过,
就能让没有使用真人素材的虚构创作脱离本身就模糊不清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
并回归风波前的刑法2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