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ㄍ小问题
这是现行条文
“第三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持有
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
十万元以下罚金。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
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
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
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
获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其
接受二小时以上十小时以下
之辅导教育,其附着物、图
画及物品不问属于持有人与
否,没入之。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
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
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
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
查获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查获之第一项及第三项
之附着物、图画及物品,不
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
收之。”
这是修正条文
“第三十九条 无正当理由持有
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并科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
十万元以下罚金。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
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
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
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
获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令
其接受二小时以上十小时以
下之辅导教育,其附着物、
图画及物品不问属于持有人
与否,没入之。
无正当理由持有儿童或
少年与性相关而客观上足以
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
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
查获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
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查获之第一项及第三项
之附着物、图画及物品,不
问属于犯罪行为人与否,没
收之。”
除了立法说明要排除没有实际伤害到儿少的(正常的二次元)
但我看实际法条没有排除只是增加刑度而已
这边可能要请懂法律或是懂立法的专家说一下~
法条没变 只有法律说明有实质效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