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他认为最不能接受的是硬上,“你不能硬上嘛,你不能违反别人意愿”,但事实上,我
: 国刑法规定16岁男女有性自主权,可自行决定是否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未满16岁尽管是
: “合意性交”仍犯罪,涉及刑法第227条“对未成年人为性交猥亵罪”。
严格说来这个案例就算合意发生性行为还是是有讨论空间。
因为他是公众人物有其影响力才造就这个合意,是否构成用名声或权势引诱未成年
发生关系也足够讨论了,一般而言我们默认未成年的认知跟价值观尚未完全成熟所以才对其
进行保护。
如果这认为反正是合意只是年龄问题所以从轻处理,那以后有钱有权有社会声量的人都
这么搞? 还是直接一刀下去以后从重处理以儆效尤?
我觉得一个完全有正常道德认知的成年人甚至是中年人这么做跟两小无猜是完全不同性
质的东西,是不能用欠缺考虑当作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