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是"以素材取得之合理性为中心减少创作相关法律上使用评价性之不确定法律概念,
并确保落实文化基本法。"感谢各位的关注讨论,前不久已接到文化部来电,提案可能已
经开始进入部会研议阶段。
仅为个人观看新闻稿
https://www.mohw.gov.tw/cp-6653-78103-1.html
之疑问整理,本次会议亦未受邀参与,亦可能对新闻稿内容产生误解,欢迎批评。
疑问一:始终...但..?
通常出现这种句型都代表重点在后面,"但"实际上对于本来修法的目的"换脸"跟"N号房事
件"在把虚拟图"画"算进管制范围真的有助于减少该情况再发生吗?
还是本来的靶心变成靶外,本来的靶外变成靶心,需要用狙击枪处理的人质事件拿成散弹
枪。
"与会代表均肯认应兼顾创作自由与儿少权益保护"
当然不会有人否定,但问题真正的症结点会不会是要"能"兼顾创作自由与儿少权益保护"
但"现在"并未做好"?
疑问二:规范有其必要,但修正让规范更好不是更有其必要吗?
新闻稿引用了刑法235号,姑且不论猥亵可能是个未来急需改善修正的法律用语。
举刑法第235条来说虽法规上虽未明文,但大法官解释在释字第617号中就出现了"未采取
适当之安全隔绝措施而传布"的补充,理由书中也有提及"阅听人不同之性认知而可能产生
不同之效应,举凡不同社群之不同文化认知、不同之生理及心理发展程度,对于不同种类
及内容之性言论与性资讯,均可能产生不同之反应。"
与"应对少数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与对社会风化之认知而形诸为性言论表现或性资
讯流通者,予以保障。"
举《章鱼与海女》来说若不是由已经名满天下的古人葛饰北斋画出,而是由台湾的现代创
作者绘制,由保护服务司担当判定,很想知道会不会进到案件程序…
疑问三:认定标准应该更具体...但?
新闻稿表示"依故事情节、脉络、创作目的或制品用途等综合判断,至于实务执行相关个
案认定,拟由iWIN网络内容防护机构(下称iWIN)近期召开多方利害关系人会议予以确认。
"
透过"4个""复杂、多变、因剧情长度设定变化"的因子"综合判断"没办法有很强有力根据
的"客观性欲",再经由一个由5个单位共同筹设的半民间单位邀集选择标准不确定的"多方
"关系人,去评定几乎"无限"的风格与题材,可以产出一个更"具体"的认定标准,执行上
会不会真的有点困难?
可不可以把因子简化一下,看有无侵犯真人法益就好了?
疑问四:用词表示很少,但实际上不少?
根据内文"iWIN受理民众检举虚拟儿少图画案件计2,498件,但高达2,177件(87.15%)皆未
违反本条例或儿少法,仅5件(0.2%)涉违反本条例、316件(12.65%)涉违反儿少法。"
姑且不论虚拟跟图画的认定界线,实质触法的内容状况,新闻稿并未进一步厘清说明。
直观看来总共12.85%的人涉及触法,换句话说100个人约有12个人涉及触犯新修之法案,
这个数字不是很高吗?
换句话说每十案便约有多于一案成立。
也可能是我画十张图有一张会触法(由于数据详情与说明皆不清楚,统计上不推荐这样判
读),要说影响不大,有点让人难以接受。
更别提前面的自律先行,大多数平台很怕麻烦,若不由政府展现挺创作自由的决心,平台
大概很乐意根据各种理由缩减无助广告收益的各种内容(P.S Meta在2023年从中国获得收
入约为130亿美元以上),平台的自律审查甚至负责的员工不在台湾时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疑问五:结论?
讨论上未有共识应该不会有结论吧?不能写成会后的努力沟通的目标方向之类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