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R6FX0svb8o
官方上了影片,知名实况主罗杰大谈泰国旅的吸麻体验
依照中华民国刑法,国外“自用”不在规范内
但如果有引诱他人吸食,无论国内外皆触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7条:引诱他人施用
去年八月,法务部就曾发出新闻稿述明:“《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引诱他人施用第二级毒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大麻为我国列管的第二级毒品,行为人
在网络上教导他人施用大麻,或散布“大麻无害论”而引诱他人施用大麻,可能构成引诱
他人施用第二级毒品罪。若引诱未成年人施用大麻,依同条例第9条第1项规定,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且无论犯罪地在境内或境外,均为我国刑法效力所及范围,得以追诉究办。
”
面对这种在千人直播台谈及大麻的吸食体验,绝大部分都讲到大麻带来的快感(算爽的方面?)
有构成引诱之嫌吗?
另外“告马事件”有兴趣也可以看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