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 展翅协会:法律是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

楼主: kinda (天天)   2024-02-24 14:35:59
※ 引述《owo0204 (大大大优惠)》之铭言:
: 我怎么觉得这什么协会只是出来坦的
: 假设一开始管制程度是0分
: 然后有人提议要管制到50分
: 这时候你就会抗议
: 但是现在又跳出一个提议要管制到1000分的极端派
: 你就会觉得1000分超扯 吸引走全部注意
: 最后1000分被逼退(可能50会假装跟你联手)
: 然后你就比较能接受50了
: 明明正常是要维持在0分
: 连1分都不该有
: 你就忘记50分其实根本也不该存在
:
立法院的决议文支持你的观点
司法院说实行三年内,要讨论性影像的定义恰不恰当。
也就是“引起性欲或羞耻”的认定标准,包含三次元和二次元
决议文节录:
1.“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行为”此一认定标准,可预见其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上将争议不断。
2.基于法律明确性原则,为使受规范者可得预见其行为可能之法律效果,并避免法律疑义,在定义时实应明确描述会构成性影像内容之裸露身体部位之范围。盖部分身体部位如“腋下”、“脚底”虽事实上会引起部分人之性欲,然此是否符合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之要件实不明确,且由于社会之多元差异性,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之范围之判断,亦不适合由较不具民主多元性之法院来
做成,故基于法律明确性原则和民主国原则,会构成性影像内容之裸露身体部位之范围,在立法时即应做出明确之价值抉择和描述。综上所述,刑法上性影像之定义,实应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并应遵循法律明确性原则、民主国原则及受害者保护之意旨。爰建请主管机关邀请学者专家、民间团体,提供专业建议,从长计议,完善法制,并于本法施行后三年内研商是否修正性影像之定义,并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决议文截图
https://i.imgur.com/hPN5ANh.jpeg
资料来源:
112年1月9日 议事录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报下册
http://tinyurl.com/3b84dxw9 (约24MB)
作者: jonestem (原罪)   2024-02-24 14:49:00
显然至少目前立法院跟司法院里面还有清醒人,比喂符布跟撕掌叫寿好太多(?
作者: nisioisin (nemurubaka)   2024-02-24 14:50:00
所以司法院早就打脸那法修不明确了展翅和卫福部部分人士还用自己的见解扩权
作者: Retangle   2024-02-24 14:52:00
不能扩张解释刑法是需要读法律系才会知道的吗
作者: kirabosi (kirabosi)   2024-02-24 14:53:00
对某些自以为正义的人来说 是啊
作者: nisioisin (nemurubaka)   2024-02-24 14:54:00
中兴大学法律系教授感觉不知道呀
作者: SonyXperiaZ3 (ソニーモバイル)   2024-02-24 14:55:00
目前黄○Chang就是在司法及法制委员会 希望他能够帮助纸性恋者 阻止基督教右翼违法滥权
作者: Retangle   2024-02-24 14:57:00
这个案子其实应该是卫环委员那边的事这种不是司法法制在处理的
作者: lslayer   2024-02-24 14:59:00
原原PO文章里提到 说召开座谈的立委表示双方已有共识但限于座谈时长无法讨论更深的共识 所以是哪边有共识? 见鬼了
作者: a125g (期末崩溃讨嘘哥)   2024-02-24 15:00:00
中兴法律系教授算是野鸡教授们*吗
作者: Sheltis (榭尔提斯)   2024-02-24 15:05:00
如果司法机关有打脸的话代表iwin根本一开始就一直在犯法吧?现在是换卫福部而且目前台面上那些政客被性影像搞的都是跟真人影像深伪有关 我真的不懂一直去动虚拟人物干嘛…
作者: yeeouo (林翔)   2024-02-24 15:08:00
实应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
作者: kkuixty (雪糕)   2024-02-24 17:26:00
有公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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