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wo0204 (大大大优惠)》之铭言:
: 我怎么觉得这什么协会只是出来坦的
: 假设一开始管制程度是0分
: 然后有人提议要管制到50分
: 这时候你就会抗议
: 但是现在又跳出一个提议要管制到1000分的极端派
: 你就会觉得1000分超扯 吸引走全部注意
: 最后1000分被逼退(可能50会假装跟你联手)
: 然后你就比较能接受50了
: 明明正常是要维持在0分
: 连1分都不该有
: 你就忘记50分其实根本也不该存在
:
立法院的决议文支持你的观点
司法院说实行三年内,要讨论性影像的定义恰不恰当。
也就是“引起性欲或羞耻”的认定标准,包含三次元和二次元
决议文节录:
1.“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行为”此一认定标准,可预见其在具体案件的适用上将争议不断。
2.基于法律明确性原则,为使受规范者可得预见其行为可能之法律效果,并避免法律疑义,在定义时实应明确描述会构成性影像内容之裸露身体部位之范围。盖部分身体部位如“腋下”、“脚底”虽事实上会引起部分人之性欲,然此是否符合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之要件实不明确,且由于社会之多元差异性,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之范围之判断,亦不适合由较不具民主多元性之法院来
做成,故基于法律明确性原则和民主国原则,会构成性影像内容之裸露身体部位之范围,在立法时即应做出明确之价值抉择和描述。综上所述,刑法上性影像之定义,实应避免利用具有泛道德意涵之字眼,加深性的污名化;并应遵循法律明确性原则、民主国原则及受害者保护之意旨。爰建请主管机关邀请学者专家、民间团体,提供专业建议,从长计议,完善法制,并于本法施行后三年内研商是否修正性影像之定义,并向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决议文截图
https://i.imgur.com/hPN5ANh.jpeg
资料来源:
112年1月9日 议事录 立法院第112卷 第19期(5104)公报下册
http://tinyurl.com/3b84dxw9 (约24M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