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wjuranus (建设中)》之铭言: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nkcpKBkaTA
: 【法律豆】你被iWIN了吗?作为律师,我反对将虚拟儿少纳入儿少性剥削管制
: 我不知道这有没有OP。
: 在YT点了几个影片就跑出这个推荐
: 看完就顺手分享给ˇ大家
: 我觉得
: 这位蔡律师把问题点和她的反对理由
: 简洁的做了描述、让一般民众也能很快了解吧
: 供参。
巴哈姆特有人问这位律师,她作了回答,可以转贴,但不可乱取标题,所以借这串贴。
以下内容皆经律师同意后写出,均为律师个人见解,请欲转载的网友或媒体不要使用易引
起误解、夸大耸动的农场标题,谢谢。
写在前言:
律师表示“这些议题的可以讨论的地方实在太多,为了能让大众更容易理解,也无法在一
个影片内讲述太多细节,但我相信越多人讨论、关注这个议题,政策才有机会朝向正确的
方向前进,所以每个参与、关注这个话题的人,都是在捍卫言论与表现自由的战士”。
*以下律师的发言以“答”呈现
问题①:
在律师授权的影片中,有网友提及不应该用“代餐论”来作为二次元色情创作的论述,这
样等于是把喜欢的人都当成犯罪预备军。这方面的争论在噗浪等社群也非常多
答:
从网络上的讨论看起来,产生“代餐论”的误解可能是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思考脉络,实际
上这阐述的是“即便是顺着对方错误的假设作为前提,推导出来仍旧可以得出这个政策是
错误的结论”
逻辑上来说,已有客观实证研究,自然能得出“不应设置管制”的结论--毕竟“虚拟图
画”与“犯罪”两者间显然欠缺关联性。但主张管制者的想法不同,是从“反正管制不会
让儿少陷入危险,至少不会变得比现在更坏”为出发点。很不幸的,他们无法正视“虚拟
图画没有产生犯罪者”这一客观实证研究或是“寒蝉效应”、“政府滥权”等等明显危害
,单纯的认为这个管制仅只影响他们“想像中”潜在的犯罪者,这些人陷入一种“好像不
做什么不行”的恐慌,但没有想过“越搞越糟”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我们纵使依照这个假设的逻辑:既然虚拟儿色有“刺激”犯罪者的可能,那当
然也有“降低”犯罪欲望的可能,因为“没有任何实证研究证明会造成正向或负向的结果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既然现在“没有”产生犯罪,就不该恣意的去改变现状-
-毕竟逻辑上来说,无论怎样都不可能会比“无被害人的现况”更好。我们的社会资源有
限,应该拿去做其他更多真正有意义、能实质帮助儿少的事。以“虚拟儿色”这件事来说
,现状“没有产生被害人”的结果,早已是我们所追求的正解。幻想“有总比没有好”只
是一厢情愿,如果因此产生了被害人,那些动嘴幻想的官员无所谓,但被迫承担这个错误
政策苦果的人,是那些无辜的儿少。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去思考,都可以明确得出“不该进行管制”的相同结论。
问题②:
有网友提及当时中介法可以要求平台业者公布删文的标准但却被挡下来,所以现在的结果
是大家自己承担?
答:
中介法这个法案从制定的目的上就存在根本的错误:也就是“禁止假讯息”,拿删文机制
来讨论中介法就如同这次卫福部要订什么儿少辨认的机制一样,完全搞错重点
其实我在先前有制作这个影片说明我的想法,不介意的话可以参考:
video
问题③:
关于法律圈中提及的释字617号,有关违反善良风俗的隔离措施的讨论是否类似影片中“
分级制度要保障的是资讯取得权,让大众拥有选择自己想要取得哪些资讯的权利,而非控
管思想”?
(如某些网站中有R18-G的分类,让不想接触的人可以免受到这些内容影响)
答:
以我个人的见解,“适当安全之隔绝措施”确实可以达到“保障个人的资讯选择/取得权
”这件事。不过该号解释文实际上并没有讨论或使用资讯取得权这些字眼,而是强调在“
即便是色情言论也受宪法保护”以及“刑事处罚仅限于必要范围”
问题④:
请问律师如何看待联合国的《新网络安全公约》?台湾是否会因为《多边公约国内法化暂
行条例》自行跟进导致管制范围扩大?
答:
台湾因为希望与国际接轨,“台面上”会尽量走向与国际接轨的制度(当然,实际上还有
讨论空间),最简单的方式自然是参考联合国
就既有公约来说,单纯看公约内文字是与我们法律类似,并没有明确提及“虚拟人物”的
问题,当然新公约草案的问题我想许多网友都已经点出来了,这些在国外也还尚存相当大
的争议,当然我们非会员国能力有限,就尽我们的力量发声就是。
现在越来越多的立委跳出来支持,也是仰赖了大家的力量,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