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b1916 (冷静的鱼)》之铭言:
: 从立法理由、目的、宗旨、保护法益
: (隐私、性自主、
: 儿少身心健全发展、善良风俗)
: (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 猥亵、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
: 之定义、解释为何、
禁止青少年性行为,欧洲国家都认为侵犯人权,也在100年前陆续除罪化
假设今天男女对调
14岁男生上了19岁大姐姐(有戴保险套)
请问这样子,哪里影响了青少男身心发育?
难道要说19岁大姐姐,让青少男太舒服,所以大姐姐犯罪?
在《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罪之实证研究》这篇论文,就有详细的论证。几个重点如下
1. 青少年做爱,却要赔钱给父母,立法的目的好像是某个东西弄坏了要赔
2. 法条订定的背后意义,似乎是在维护父母的处女情结价值观
3. 保护青少年的效果并没有很好
4. 法条实际上是给父母拆散情侣用的
5. 让青少年性行为地下化,反而让青少年暴露在危险之中
6. 14岁与16岁的年龄限制,并没有任何心理学或社会学的证据
总结来说,禁止青少年性行为,并不是在保护青少年,更像是在保护青少年的贞操
人权哲学家 约翰·弥尔说
“不可以用保护的名义,去限制别人的人权”
性,是人类正常的功能,青少年有性欲也是正常的,青少年也有决定跟谁做爱的人权。
青少年只是不能投票,没有政权,但是青少年也有人权。
在青少年阶段,正是学习人际关系与谈恋爱的时期
在《管制、围堵与逃逸》这篇论文也提到:
“许多家长因为禁止青少年性行为,把青少年禁足、软禁在家里”
“为了禁止青少年性行为,反而造成青少年在学校人际关系不好,容易被霸凌”
所以在欧洲等等先进国家,青少年性行为已经陆续除罪化。
只能说台湾人思想比较封闭,刑法中居然还有贞操情结,
国中时期,爸妈说做爱犯法,恐吓小孩不准谈恋爱
高中时期,爸妈情勒小孩好好读书,不准谈恋爱
大学时期,要担心iWIN思想审查
出社会,“你怎么还不结婚?”
也难怪台湾会少子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