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图那里来的先打问号
没有任何的出处
没有出处的图容易有翻车的危险
如果看这条的立法记录
http://tinyurl.com/43n33av6
最初的提案不是这样
就算是行政院的提案也不是这样
后来进党团协商才变成这样
最后也没经过三读
而是党团协商后就直接通过
事实上在党团协商就有讨论过这件事情,什么情形才叫客观?司法院代表说我们可以用判
例来建立什么叫客观足以引发性欲
https://i.imgur.com/E6ZcyM3.jpg
https://i.imgur.com/iM94fuS.jpg
最后修正条文变成参考刑法第十条而定
https://i.imgur.com/QNixav7.jpg
如果翻出刑法第十条的立法理由
https://i.imgur.com/0UUhJLF.jpg
就是做出性交行为但是用拍摄角度回避或是打马赛克“足以引起羞耻部分”
所以综合以上所述
客观上足以引起羞耻依照立法理由,需要法官以判例决定何谓客观上足以引起羞耻
这边就会引起鸡生蛋还是蛋生鸡那一个问题,还没有相关判决之前要怎样知道什么是足以
引发羞耻?不就不能执行?
用美国的玩法就是政府先起诉人民,在打脸和被打脸之间形成判例
这个玩法适不适合台湾民情?依照台湾上位者应该要制定完美无暇制度,下位者才有义务
听从上位者指挥的家父传统
我会打个问号?
※ 引述《IokUdiefirst (武汉肺炎)》之铭言:
: https://i.imgur.com/WP09hBK.jpg
: https://i.imgur.com/TiZaAKh.jpeg
: 乳提 隔壁看到立委们所提案的“建议修正版”
: 可见现行条文只有罚几万或劳动没入之类
: 被政府和立委们认为轻微
: 所以行政院和图中立委们分别提出各自版本,强化罚责
: 与ACG最为相关,也是iwin引起争议的在于的点在于解释范围
: 行政院版本较为温和,解释明确写“儿少性交或猥亵行为”
: 以范云、吴玉琴立委们所提案的修正就更激进的多,
: 补上“客观上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
: 等根本没客观定义的叙述,扩大政府的解释权。
: 引起性欲就是政府主观吧,客观个鬼... 引起谁的性欲不就政府说的算?
: 其他物品是什么? 我们ACG的图片,公仔,是不是就被包进来了?
: https://imgur.com/t8z2der
: 我跟我婆交往还要被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