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ACG儿童色情问题,IWIN 烧起来了。
起因是IWIN函请PTT站方移除版友的贴文,以及后续函请业者下架产品。
看起来是IWIN对于业者乃至于版友都有限制言论自由,不过,这里有一些问题,要被厘清。
1.IWIN有什么公权力?
首先,IWIN是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下称儿少法)46条成立的内容防护机构。
除此之外,没有给他任何公权力的条文,并且参考IWIN官网,他也写说没有任何的公权力。
因此,IWIN本身并非任何公权力机关,对于网络平台的业者,应该没有任何权力限制网络平台业者自由可言。纵使依照儿少法46条三项,也是要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例如:卫福部,才能裁罚。
这代表了,IWIN给PTT或是商家的函,本身没有任何公权力性质,顶多是一种建议或指导,平台或业者本身应该没有遵守的义务才对。
同时也代表,因为没有在法律上导致平台、业者有义务,因此,应该也不会被认为是言论自由的限制。
这个部分,如果有我没有注意到的资讯,再麻烦版友补充。
2.平台删文与平台使用者见的权利义务
就网络平台与使用者见而言,通常会有使用条款、版规,作为双方的契约关系,并且会规定什么时候、什么条件底下,平台能够删文。
也就是说,虽然删文构成了言论自由的限制,但是在契约的情况下可以被正当化。
除非删文是违反契约,或是契约里面没写到的。
也就是说,实际上限制平台使用者的应该是网络平台,不管他是因为IWIN建议还是版规。
3.公权力介入限制言论自由的时间
那么公权力什么时候才算是真正在法律上介入、限制言论自由?
依据儿少法46条3项,要等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也就是政府部门),实际自己通知业者、网络平台,要先下架,这个时候,是依据法律,并且业者会产生法律上的义务时,应该才是真正公权力限制言论自由,不论公权力透过什么方式。
4.平台与IWIN
上面讲的了一堆,我真正不懂得问题就在这里了。
理论上如果上面的推论没错,IWIN基本上就是一个私人机构、一个公司,他写信给其他业者或网络平台,为什么这些网络平台要鸟他?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应该是不论黑白工坊还是PTT都没有义务遵守IWIN的建议,那为什么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