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ttacksoil (第三方程式)》之铭言:
: 感觉这件事情是与言论自由相关的问题 也就是宪法保障的人权
: 以及卫福部一个行政单位为什么有权做这种判定
: 感觉都是很法律层面的问题 甚至应该要从法理层面思考 本宅笨脑袋也想不清楚
: 像这样的事情 我们该跟谁求助?通常是想到立法委员 但他们懂这些法理吗?
想当年选修宪法诉讼时,曾经问过教授学公法不如民商法,到底出社会有什么赚头。
对学习公法者的认知,有为数不少都跑去弄公益、环境诉讼,感觉苦哈哈的。
教授只丢回一个问题,在弄一个释宪案时,受任律师该收多少呢?
没想到事过境迁,会在ACG领域碰到我国公法问题。
版上应该有不少高手,甚至执业律师、庭上都有看过,
仅在此抛砖引玉,浅浅讨论这件事的言论自由相关问题。
基本上学习宪法的最重要一课在于“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
每个未来法匠们大都会开始拆每个案例如下:
一、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何项基本权利
二、国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
三、国家的侵害是否有合宪性
其中第三步骤是最为重要,从至少大一宪法课、大二行政法、高点保成读享等补习班将近
50堂补习公法课程,大半都在学习如何推论和阐述。
合宪性有两方面:
一、形式面:法律保留原则
二、实质面:比例原则,即宪法第23条:
“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
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今天IWIN的事情最重要的争议在于:
言论自由 VS 公共利益(儿童及少年福利) 孰轻孰重
而原PO最开始的问题在于“事涉言论自由,为什么行政机关有权判断”
翻开813个宪法释字案、39个宪判字,多数就是围绕这个问题在吵。
当政府订定法案,让行政机关有权力去行使某些动作,势必会侵害到人民的基本权。
像释字689号 就是记者不爽跟拍艺人被社维法罚款,认为社维法有侵害言论自由之嫌。
释字644号 则是禁止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之团体不能设立亦有侵害言论自由之嫌。
而IWIN这次闹风波被授权的法源来自于2023年修法的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2条
“拍摄、制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贩卖儿童或少年之性影像、与性相关而客观
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图画、语音或其他物品。”
儿少法第46条的规定则是赋予IWIN得以国家委托民间行使公权力。
“为防止儿童及少年接触有害其身心发展之互联网内容,由通讯传播主管机关召集各目的
事业主管机关委托民间团体成立内容防护机构,并办理下列事项:
一、儿童及少年使用互联网行为观察。
二、申诉机制之建立及执行。
三、内容分级制度之推动及检讨。
四、过滤软件之建立及推动。
五、儿童及少年上网安全教育宣导。
六、推动互联网平台提供者建立自律机制。
七、其他防护机制之建立及推动。”
所以当法条内容有侵害到基本权利之虞,人民得直接主张吗?
通说答案是采否定说。
在大二的行政法课堂上有提及到,必须要有主观公权利,即人民受到行政主体侵害时,
才得以去主张。
套到IWIN的案例,可能要请受到行政处分的团体(巴哈、PTT)或个人提起诉愿、行政诉讼
进而打到释宪,然后反复争执儿童保障权利和言论自由,孰轻孰重,甚至进一步去讨论
手段和目的是否失衡,即比例原则中的“大砲打小鸟”
不过上述过程是十分冗长,以同婚释宪案2013年打行政诉讼、2015年释宪、2017年才释宪成
功,将近4年
这还不含一路上走来的倡议,最原先1988年最开始在弄。
目前个人觉得路应该至少有三条:
一、成立游说团体(像同婚的伴侣盟)
结合目前可能受到影响的法人、团体、公司行号(EX:未来数位)
开始倡议再度修法。
二、开始诉讼
一路打到释宪
三、向各立委陈情
目前版上有在做这件事
最后想引用王泽鉴的天龙八部中最开头德国法学家引文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
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人民与法律的关系犹如母子一样,母之生子须冒生命的危险,母于之间就发生了亲爱感情。
凡法律不由人民努力而获得者,人民对之常无爱惜之情。母亲失掉婴儿,必伤心而痛哭;
同样,人民流血得到的法律亦必爱护备至,不易消灭。 ”
台湾超过半数反对废除死刑的民意,仍不能阻挡一堆死刑犯声请释宪。
保守民意仍不赞成同婚时,同志仍从20年前就走上街头呼吁。
今天不论是这种玩笑话。
https://i.imgur.com/8CcIw3K.jpg

推法律的生命是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