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mmature (Musicians Immature)》之铭言:
: 儿少相关犯罪的预防对象是谁?
: A. 正常人
: B. 恋童癖
: 如果是A,已经如第二点所述,根本没有立法禁止的必要
: 因此对象肯定是B或是潜在的B
: 那么,贵机构势必要雇用恋童癖倾向的人来判断该图像是否会引起性欲
: 原因如第二点所述
: 正常成人无论看到哪种儿少裸露都不会有性欲
: 因此根本无从判断哪张图像触碰底线
: 雇用正常人势必会限缩创作自由
: 如此一来,要精准判断只有雇用恋童癖患者一途
: 但是这么做的话
: 恋童癖倾向的人反而可以天天接触儿少裸露图片
: 就算要用AI也要有真人辅助训练
: 无论如何是避免不了恋童癖接触儿少裸露图片的过程
: 这个论点是强调现行判断图像的方式不可行,且存在许多矛盾
之前有看到台湾一个案例
某人睡了未成年人被抓
法院裁判时
这人提出医院证明说自己有性偏好症
所以他的犯行是一种精神病态行为
符合减刑条例
最后也如愿得到了减刑
当时看了这新闻时
就很好奇啥鬼叫性偏好症
简单来说
就是一种对于一般人不会产生性欲的事物(包含无机物)
他会产生性欲
这就可以说是性偏好症(又称性变态、性心理失控、性反常)
有特定几种是被列入
《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或《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般的疾病分类
看完以后的想法是
阿干
正常人没有性偏好症,所以不会睡未成年
睡未成年的都有性偏好症的病人
所以所有睡未成年的判罪,一律都符合减刑条例?
那这条法定来是给人减刑用的?
只有那种白痴到法庭上说
阿,我不知道对象其实未成年
这种非故意犯罪的人,才会吃到完整刑罚?
因为有性偏好症而故意找未成年下手的人
反而全都符合减刑条例!
那这条法律也太怪了吧
现在到了WIN事件
我是不是可以怀疑
审查某张幼女图产生性欲的家伙
全都是性偏好症的精神疾病患者应该要预防性羁押?
他们有病
是他们的事情
有病要治
怎么他们有病,对于正常人不会产生性欲的事物产生性欲
怎么是要正常人去迁就他们
把那些会让他们产生性欲的事物给去除?
有恋鞋癖的,大家别穿鞋?
恋足癖的,大家不能穿拖鞋凉鞋光脚?
恋兽癖的,大家不能养狗养猫养各种宠物?
偏偏就是恋童癖的,大家不能创作幼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