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京阿尼纵火案开庭 辩护方主张无罪或减刑

楼主: angryfatball (★上将潘凤✩)   2023-11-02 12:38:03
没想到这篇讨论轰轰烈烈,直到第二天中午还这么有热度
这篇文章主要是想跟法律人沟通,对一般洽众可能有点难阅读
不过还是先从洽众们最关心的话题切入,青叶真司到底会不会被判死?
答案是“很可能”会吧,这种已经不是全国性,而是某意义上的世界瞩目重大案件
法院受到的外界压力可不是开玩笑的大
只是,毕竟法院审判还没出来,猜这个意义也不大,那我为什么还要提?
就是要说实务见解确实不是纯粹逻辑性的操作,纵使要尽量避免
但无可厚非的还是有各种考量外力的空间
别的不说,诉讼资源也是法院在采纳某种见解的时候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但诉讼资源的有效利用明明就跟某案件(尤其是刑事)的法律争议不是那么的直接相关
毋宁只是采这个见解后,对警察、检察官或法院可以比较顺畅的推展程序罢了
为什么能为了将来的程序顺畅,而把不利益加诸给当事人呢?而这又和他过去的犯行有什么
关系呢?
从这个角度来质疑,部分刑事犯罪犯的设置初衷竟然是可以降低检察官的举证要求
看看当代抽象危险犯的大量设置、看看聚众斗殴罪的立法理由、看看(近期还没转弯前)
最高法院对185-4的复合性法益态度
直接把最疑惟轻踩在脚下,还真的是一个刑法作贱自己的最佳适例
当然啦,一定会有第一线的实务工作者跳出来反驳(他们真的很辛苦,respect)
“啊你这种就是站着讲话不腰疼,如果没前置化处罚,那很多犯罪都查不到啦!证据都早烟
灭啦!”
的确,我当然不是不懂这些立法技术上的重要性,只是这样就跟我们一直强调的刑法原理原
则扞格
这样一来,“法律(或说这边指的刑法)是个逻辑一贯的体系架构”
这句话在法律圈内就说服不了所有法律人了,何况一般社会大众?
以这个当开场白,我是想要说,昨晚有洽众在质疑法律的逻辑性
我认为这个质疑有逻辑跳跃的嫌疑,或许可以说,部分见解的确没有逻辑,但这就是学术及
大法庭制度在努力根除的
然后,这些部分见解,也可能是因为外界的考量而做出的结论
而这个外界考量也不要直接连结到什么权势啦、黑箱啦、官官相护啦这些情绪性SOP
其实就是现实的社会反应或者诉讼资源有效利用的问题
只是为什么一个见解,尤其关系到一个人有没有犯罪,需要额外考量这些事物?
我们都说实然不能推导应然,但看来这种魔咒一直与我们法律人如影随形
那又要怎么说服社会大众说我们的法体系是逻辑一贯,严格遵守原理原则等诫命?
再进一步就更抽象的来说,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通说依照德国基本法第一条,首先认为人性尊严的绝对不可侵犯性
所以才在,譬如紧急避难的强制抽血案,主张不能侵害人性尊严
进而我们教科书、压倒性的主流见解对于刑罚目的都采纳“综合理论”,认为应报、一般预
防(包含积极跟消极)、特别预防的思维都有其缺陷
所以通说就说,好啊那就全部加总起来,这样不就没问题了吗?
我觉得这在逻辑上,可能有更大的问题吧?
最简单而言,应报理论不仅仅是强调罪责应相当,其背后更是恪守康德之“人不能被当作器
物看待”思想,但(消极)一般 预防理论却将人们当作潜在的犯罪者、社会的风险源,预
设人们想犯罪而把犯罪者视为杀鸡儆猴的那只“鸡”处理。
如此一来, 将难以理解究竟何谓主流见解所坚称的“不可侵犯的人性尊严”
况且预防为中心的思想终究难以脱逃为何不能小罪大罚的质疑:
依照一般预防理论,如果犯窃盗罪也能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岂不更能威吓潜在犯罪者以
达预防之效?
通说意识这层批评后, 援引应报思想主张必须遵守罪责原则,但问题是:罪刑为什么必须
相当?为什么要遵守罪责原则?又或者,罪责如何才能相当?
这一连串灵魂拷问背后,无非是基于对人性尊严之尊重,而认为行为人应对自己所犯之罪刑
“自我负责”的主体性思维,因此刑罚所回应的是“过去的犯行”
但这种主体性思维正好与一般预防扞格,因为其所回应的是“未来的犯罪”,此时行为人主
体性又会被解消,而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甚至不是自己所做的犯行负责
如此,势必产生论理上的矛盾:人在综合理论下到底是不是一个自我负责的理性主体?
不可否认,现实社会中往往理论是一回事,实际运作又是另一回事,正如高档汽车及桌上
电脑的零件可以来自世界各地,组装起来却依然运作顺畅(甚至往往更顺畅)一样;
我们的刑法典就算采综合理论,至今也未曾因内在的论理矛盾而“崩坏”过
但在逻辑上,刑法要嘛注重社会效果,要嘛就是不注重、人要嘛 被当成工具看待,要嘛
就不是被当工具看待
所以就法学理论的建构而言,岂有这样将人理解为“介于工具与非工具之间”的叠加状态?
如此一来,通说究竟认为人性尊严能不能受到侵犯?对人性尊严应受绝对尊重的宣称,难道
真的只是个宣称?
况且刑法究竟是理论建构没有问题,还是因为系统内部的学说、实务不懈地力挽狂澜所致?
至此,令人不禁怀疑综合“理论”是不是还真 的是个“理论”
而一般预防理论,不论消极或积极的一般预防,最大的质疑除了为何小罪不能大罚之外
就是把人类的图像描绘为经验性的动物,就如黑格尔所批评的一样:“对着一只狗拿起手上
的拐杖”
再看看这种预防思想带给了我们什么?
风险社会下的刑罚前置化、法益抽象化、处罚重刑化
不只是学说,连实务都往往也意识到这样“不太对劲”而采行限缩解释的方式
试图控制日渐暴走的现代刑法,这想必每个法律人都不陌生
所以才有“象征性刑法”这个词出现,用来表示制裁规范跟行为规范被倒置了
现代的刑法已经沦为情绪保护法,只在满足大众对于风险社会的不安全感而已
然而,这么多的批判,追根究底,源头不就是预防性思维所导致的?
一方面宣称人性尊严的绝对性,另一方面又把人民当作“危险源”予以管控,使人类丧失自
身的主体性而被国家当作受趋吉避凶本能驱动的自然生物
纵使我们忽略这么“价值观”上,飘在云端上的批评,那我们就进一步看看这种预防性思维
的成效
近十年来酒驾致死不停上修刑度,法律人应该也不会否认已经到了“失控”的程度了吧?
为何一个本质上是过失致死的犯罪,却可以远超过失致死而到接近故意杀人的刑罚?真的可
以过得了宪法上的罪责原则那关吗?
而这一样来,真的有带来犯罪率降低吗?就算有降低,还是只是宣导更为普及的关系?
另外,前几年最夯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那个掺伪假冒,对于他的批评,基本上可以说国
内刑法学者人手一篇了
行为态样可以说是包罗万象,就算是把食品深锁在仓库深处不外流也会成立犯罪
但这到底要怎么解是创造非容许风险?
雪上加霜的是,到底什么是掺伪假冒?
所以终究还是得回到基本的刑法观,很明显地如果法律一直站在风险预防的角度
那么抽象危险犯不断设置、集体法益不断抽象化不断扩张
行政不法跟刑事不法的区分别说是暧昧了,甚至已经根本没有想要区分
到头来就是让“法益”两个字变成政府扩权积极介入社会予以掌控的借口
自由主义刑法典的诫命:侵害原则,到后来也不过是被扫进历史尘埃的陈腔滥调
但这真的是法律人想要的吗?
如此一来原则也不再是原则,那我们还能说服自己,进而说服一般大众说我们的法体系是
逻辑一贯的吗?
但,反过来说,真正的逻辑一贯
譬如说从法哲学的角度,康德啦、黑格尔啦、哈伯玛斯啦、罗尔斯啦,这些极富启发性的
思想来论证法律、证立刑法原理原则
社会大众又真的可以接受这样的论理吗?是不是也会被说这就是“关在象牙塔的思想”然
后予以驳斥?
说了这堆,我只是想表达,我们会逛西洽的法律人往往看到一般民众批评法律就气的义愤填

特别是看到民众说法律没逻辑,就呛人回去多读书
但问题是,我们的书、我们读的见解也真的未必完全都能在逻辑上站得住脚
所以真正有效的沟通或许也不是这样直接呛人去多看书就是了
当然啦,面对更多情绪性的发言,我自己也不会摆什么好脸色看
但我自己也很清楚,如果真的逻辑一贯的思维,那也会被说象牙塔、人民不能接受
所以现实的运作往往也不是什么逻辑,而是更多的妥协
那问题就是,法律人是否要为了妥协,连对人性尊严的绝对尊重也一并舍弃了
其实看了下这风险社会的象征性刑法,还真的不能说没有这个趋势就是了
如此一来,还需要对一般洽众的批评那么放在心上吗?
作者: sonans (邪恶的猪脑)   2023-11-02 12:40:00
世界瞩目更不可能判死吧,欧盟跟联合国又要出来骂了
作者: j23932 (信义亚当李维)   2023-11-02 12:44:00
日本没在鸟废死的…吧?
作者: GaoLinHua   2023-11-02 12:45:00
听君一席话
作者: iam0718 (999)   2023-11-02 12:52:00
酒驾致死失控的程度 要跟别国对比吧 但说到底 就算诛九族一样有 台人侥幸心态太重
作者: DorkKnight (蠢蛋骑士)   2023-11-02 12:55:00
找到那个神圣之人做出献祭就好了,背后逻辑怎样不太重要
作者: Pep5iC05893 (结束)   2023-11-02 12:56:00
酒驾刑法过重的议题一律要求先把实际量刑翻出来再来讨论为什么法定量刑疯狂加重还是没用
作者: nadekowang (库特わふ)   2023-11-02 13:59:00
其实看社会群众对精神病犯罪的,因罪责体系的阻却罪责事由很气愤,是否直接民众形成多数决去让立法者去立法,精神病做例外条款照样处罚
作者: hanmas   2023-11-02 14:05:00
罪罚理论看起来没问题啊? 你对别人造成的伤害都会回到自己身上 代表你不会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事 这是最基本的罚则一定要大于等于伤害确保社会的利益赛局不会崩坏 接下来才是不超量罚因为对犯人罚太重也会减少劳动力损害社会利益 至于罚多少才是等价就是立法司法自己可以去凹的微调问题个人尊严要怎么追求是你自己的自由 法律不是用来宣扬个人尊严的 是用来把个人自由大致规范在不会损害群体的范围内让社会可以运作
作者: Pep5iC05893 (结束)   2023-11-02 14:53:00
受害者的权利跟自由甚至生命的确是被维护社会和谐的大旗放上天秤去被衡量被估价
作者: c20001222 (机哥)   2023-11-02 15:37:00
你老师是不是在南部XD
作者: egghard29 (haha)   2023-11-02 16:53:00
理论跟不上越来越多新法 有没有想过是因为理论已经跟不上现代 但仍然想用旧有的理论去立法来符合现代的社会导致出现理论的逻辑越来越矛盾以你举的本质是过失却越来越重的危险驾驶为例 五十年前的过失所侵害的法益可能远远不及故意犯罪 但是现代的动立交通工具事故 即使行为人是过失但所造成的侵害却超过以前一般故意犯罪甚多 那还用旧时的理论去解释这些行为很可能就会出现你提的抽象危险犯罪态样越来越多 刑法理论出现矛盾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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