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起共同财产制
让我想起当初上民法概要(我不是法律系,修个通识而已)提到欧美国家的赡养费更坑(用
台湾的民情来看)
在台湾裁判离婚要拿到赡养费很困难(非裁判离婚就是单纯看两人怎么谈,不讨论),必须
是经济弱势而且无过失一方才有机会拿到
但是欧美即使是外遇的一方只要经济弱势都有机会要对方付一辈子的赡养费给自己
当时上课的时候大家也都很惊讶,老师的解释是(以家庭主妇外遇举例)我们这边的民情会
认为外遇被离婚未来穷死当游民活该
但他们会认为婚后当家庭主妇是为了婚姻家庭把自己未来赚钱的能力断送了,所以无论如
何对方就该负责她一辈子,而且会外遇很多时候双方都有错,例如男方无心经营婚姻生活
女方才会跑出去外面,怎么只指责一个人。就算是一方完全没错,另一方是婊子跑去外遇
,但结婚又不是别人逼的,自己选的自己承担,谁叫你当初识人不明。结婚不是儿戏,大
家都知道结了就该照顾对方一辈子,你当初应该好好了解对方再结而不是婚后再来离婚
所以基于这样的理由,很多欧美国家的法律即使外遇的一方都还有机会一辈子拿赡养费